为什么要“依法治国”而非“以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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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4 09:48
- 提问者网友:原来太熟悉了会陌生
- 2021-02-24 05:05
为什么要“依法治国”而非“以法治国”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千夜
- 2021-02-24 05:53
所谓的“以法治国”,就是把法律作为主体,作为一切处理事情出发的源泉,万事法律为先,身为核心的法律不容置疑。看上去也有一定道理,但待下文解释了我们现在直观上看到的“法”到底是不是“法”的真容,就会发现它有很大的问题。
而“依法治国”重在一个“依”字,即各项决策要找得出法律的依据,事件的运转不能逃出法律的基本框架。反过来说,也就是在法制这个原则性的范畴内,可以有很大的灵活性,甚至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法”。
那么我们通常理解的这个“法”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人们总是有良好的愿望,希望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最终生活能够过得美好。这种愿望可以说是人作为生物的本能,是与生俱来的。为了实现这个愿望,经过漫长的社会发展,人类文明逐渐步入法制社会,慢慢衍生出了“法律”这个东西。因此,在比较“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时候,一定不能忘记一个前提: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产物,不是天然存在的,而它产生的目的或者说它的精神,是要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服务的。
但正因为法律精神包含了人们一切美好的愿望,比较笼统和模糊,所以需要用法律条文来表达。于是,条文也就凭借它的可见性、可及性成了人们日常接触到的、最直观的、通常理解的“法律”。一个很好的例子是:一般情况下一提到法律,人们总会是去查找某某法第几条写了些什么。
“条文”和“精神”除了共同涉及法学范畴外,前者侧重语言学,后者侧重社会学。于是法律最终在可见范围内的形成,就是一个“社会学目的”转嫁到“语言学解释”的过程。两个不同的学科难免存在差异,做不到无缝衔接,加上法律精神本身高度的复杂性,使得法律条文总是无法完全地表达法律精神。
这样一来问题就已经很明显了。法律的产生,它的目的或者说精神是为了人类文明进步,而法律条文在表达精神时又不可避免的有不足,而可以执行并接受检验的“法”偏偏又不是点不清、道不破的法律精神,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律条文。那么,如果“以法治国”,很容易陷入以条文为主导、为核心来治国的局面。
重要的一次判决可以影响甚至直接导致一种社会风气的形成。显然,谁都希望形成的这个风气是正面的。但这一类开风气的判决往往没有原模原样的先例可以照搬,而且常常面临法律条文上的模棱两可。因此不能被法律精神诠释成条文这个过程中天然的缺陷束缚手脚,唯有“依法治国”,在守住法律精神和基本框架的前提下,真正从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学角度入手,并结合法律条文,必要时增加、修改、删除法律条文,才能推动社会进步包括法制进步。
当然,等到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后,对法律精神的诠释以及可执行化的建设达到了更高的阶段,不再只局限于几行文字,法律制度本身高度成熟、健全,以及相应的社会氛围足够浓厚,“依法治国”完成了它推动社会从“法制社会”迈向“法治社会”的使命,它会不会退休就另说了。
而“依法治国”重在一个“依”字,即各项决策要找得出法律的依据,事件的运转不能逃出法律的基本框架。反过来说,也就是在法制这个原则性的范畴内,可以有很大的灵活性,甚至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法”。
那么我们通常理解的这个“法”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人们总是有良好的愿望,希望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最终生活能够过得美好。这种愿望可以说是人作为生物的本能,是与生俱来的。为了实现这个愿望,经过漫长的社会发展,人类文明逐渐步入法制社会,慢慢衍生出了“法律”这个东西。因此,在比较“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时候,一定不能忘记一个前提: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产物,不是天然存在的,而它产生的目的或者说它的精神,是要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服务的。
但正因为法律精神包含了人们一切美好的愿望,比较笼统和模糊,所以需要用法律条文来表达。于是,条文也就凭借它的可见性、可及性成了人们日常接触到的、最直观的、通常理解的“法律”。一个很好的例子是:一般情况下一提到法律,人们总会是去查找某某法第几条写了些什么。
“条文”和“精神”除了共同涉及法学范畴外,前者侧重语言学,后者侧重社会学。于是法律最终在可见范围内的形成,就是一个“社会学目的”转嫁到“语言学解释”的过程。两个不同的学科难免存在差异,做不到无缝衔接,加上法律精神本身高度的复杂性,使得法律条文总是无法完全地表达法律精神。
这样一来问题就已经很明显了。法律的产生,它的目的或者说精神是为了人类文明进步,而法律条文在表达精神时又不可避免的有不足,而可以执行并接受检验的“法”偏偏又不是点不清、道不破的法律精神,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律条文。那么,如果“以法治国”,很容易陷入以条文为主导、为核心来治国的局面。
重要的一次判决可以影响甚至直接导致一种社会风气的形成。显然,谁都希望形成的这个风气是正面的。但这一类开风气的判决往往没有原模原样的先例可以照搬,而且常常面临法律条文上的模棱两可。因此不能被法律精神诠释成条文这个过程中天然的缺陷束缚手脚,唯有“依法治国”,在守住法律精神和基本框架的前提下,真正从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学角度入手,并结合法律条文,必要时增加、修改、删除法律条文,才能推动社会进步包括法制进步。
当然,等到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后,对法律精神的诠释以及可执行化的建设达到了更高的阶段,不再只局限于几行文字,法律制度本身高度成熟、健全,以及相应的社会氛围足够浓厚,“依法治国”完成了它推动社会从“法制社会”迈向“法治社会”的使命,它会不会退休就另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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