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30月,工商银行福州市南门支行与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签订一份6000万元的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福州民天集团、台江百货大楼、榕福糖酒副食批发公可作为保证人,为筹备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授信借款合同签订后,南门工行先后向筹备处发放五笔贷款。上述借款均分别由筹备处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担保并在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但筹备处至今无法还款。
2000年6 月21 日,由福建工行将南门工行所享有的前述五笔债权及其相应的担保从债权全部转让给华融福州办。上述债权转让已告知筹备处及相应保证人。
2003年6月26 日,华融福州办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华融资产处置财产信托合同》、《信托财产委托处置协议》,将上述债权设定为信托财产,华融福州办仍有权处置上述财产。
2004年11月,华融福州办将上述已设定为信托财产的五笔债权全部转让给佳盛公司。上述转让事实已由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华融福州办共同通知筹备处及相应保证人,佳盛公司为实现债权,于2004年11月26 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筹备处返还尚欠佳盛公司的贷款本金35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佳盛公司对筹备处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1、以筹备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效?2、该案能否以筹备处作被告?3、该案中筹备处能否独立的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