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如下业务: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的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2008年的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00-2600-770+(650-4000*15%)-480+25*40%-60-(160-120)+80-30+(5-200*2%)+(31-200*14%)+(7-200*2.5%)]*25%=166*25%=41.5
利润总额=4000-2600-770-480-60-160+120+80-50=80万元(注:增值税120万元本身就不能从销售税金列支的)
然后判断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调减项目
1、广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份结转下年抵扣。税前扣除为4000×15%=6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的0.5%进行对比,取孰低数。
(1)25×60%=15万元;(3)4000*0.5%=20万元,那税前可扣除金额为1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3、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限额为利润总额的12%。可税前扣除金额为80*12%=9.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9.6=20.4万元
4、支付的税收滞纳金不准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5、福利费按实际发生进行列支,但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发放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份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200*14%=3万元
6、工会经费准予税前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发放工资总额的2%,超过部份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00*2%=1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税前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发放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份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00*2.5%=2万元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3+1+2=172.40万元
2008年应纳所得税=172.40*25%=43.10万元
4000-2600-770+650-600-480+25-15-60+80-50+6-200+1+3+2=-8
应交2008年企业所得税为0
我要是直接把答案告诉你了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广告费可以按照年销售收入的15%扣除,你广告费花了650万,要跟4000万的15%做比较,多余的部分是不可以扣除的
增值税的税金是不可以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扣除,也就是扣除税金可以列40万
税收滞纳金不能扣除,捐款可以按照当年的利润额,注意是利润的12%扣除
工会经费按照实发工资总额的2%扣除,职工福利费是工资总额的14%扣除,教育经费是2%扣除
所以剩下的你可以自己算了,会计计算题不能不自己动笔算,我告诉你原理,希望你能自己算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