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在宁夏某地的一事件!某男和某女是恋人关系,某男将自己的银行卡给某女而且也告诉了其卡的密码并承诺某女可以自己花销!某女用其卡里的钱购置了一套和某男的结婚房子,但是某男却讼诉了某女,理由是盗窃罪!法庭也认为被告某女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将其判决有期徒刑10年!
问: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或者合乎我国的法律吗?
这是发生在宁夏某地的一事件!某男和某女是恋人关系,某男将自己的银行卡给某女而且也告诉了其卡的密码并承诺某女可以自己花销!某女用其卡里的钱购置了一套和某男的结婚房子,但是某男却讼诉了某女,理由是盗窃罪!法庭也认为被告某女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将其判决有期徒刑10年!
问: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或者合乎我国的法律吗?
1、你所例案例单从理论层面分析不构成盗窃罪,纯属民法上的赠与行为。而实际上由于该女用对方赠与的金钱(银行卡)购置了双方的结婚用房,从而又形成了委托行为,即该女受其男友的委托为其双方购置结婚用房。
2、我们认为法院定性为盗窃罪值得商榷,首先该男和被告人某女是恋人关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未婚妻更为贴切(证明此关系的证据不难获得,邻居、朋友和亲属均可取证),其次由于双方的这层关系可推出某女知其银行卡和密码是显而易见的(或告知或双方共同保存密码),由此我们可排除盗取银行卡和密码的主观故意,最后也是最关健的部分,就是该银行卡的存款是用来购置结婚用房,这时我们需要弄清楚几个问题,第一,该房是依何人名义购买,也就是登记人为何人,如是该男为房产所有人,则形成了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如登记人为该男和某女两人,则充其量是委托权限的纠纷,如登记人为某女,则需要弄清楚某女是以何种名义购房,虽然楼主说明是结婚用房,但这需要一些证据的支持(其实这些证据也不难获得,包括朋友、亲属、房产公司代理人等等)。第二,婚期是否确定,其亲属朋友是否知道其结婚的消息或关于结婚购房的讯息等,这些在定性时法院都应当弄清楚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加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