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6周岁、想改名
- 提问者网友:轮囘Li巡影
- 2021-08-23 20:47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归鹤鸣
- 2021-08-23 21:15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但是,更改姓名,不是儿戏,不宜频繁改动,并且应当有充足的理由。
方法:带着你的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理由充分,派出所予以办理。
记住,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比如,重名,谐音影响自己的生活和学习等等,重名是比较过硬的理由。)
16岁的你还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更名必须征得父母一致同意,并且由父母带着你前往派出所办理更名手续。
- 1楼网友:第幾種人
- 2021-08-24 00:12
- 2楼网友:煞尾
- 2021-08-23 22:40
改名字很麻烦的,劝你尽量还是不要改。钱的话要不了多少,主要就是工本费 下面是改名字的一般程序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 3楼网友:等灯
- 2021-08-23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