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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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2 09:33
- 提问者网友:ミ烙印ゝ
- 2021-02-01 12:59
如何做好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经验交流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想偏头吻你
- 2021-02-01 14:10
银行法务部门,一般来说,承担以下职能:
合同管理,制式合同制定、合同库的管理、非制式合同的审查;
法律咨询,就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
专业支持,在重大项目谈判、流程梳理、产品研发等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持;
诉讼管理,参与诉讼案件、管理诉讼档案、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等;
案件防控,根据银监会的要求,法务部门是案件防控工作的牵头部门;
培训普法,内部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对外银行法律知识宣传等;
此外,有的银行法务部门还要承担诸如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内外部监管联络等职能。
在大多数银行,法务部门都定位为“后台支持部门”,某些银行可能会定位“中台风控部门”。总的来说,法务部门,属于银行的非核心部门。
合同管理,制式合同制定、合同库的管理、非制式合同的审查;
法律咨询,就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
专业支持,在重大项目谈判、流程梳理、产品研发等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持;
诉讼管理,参与诉讼案件、管理诉讼档案、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等;
案件防控,根据银监会的要求,法务部门是案件防控工作的牵头部门;
培训普法,内部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对外银行法律知识宣传等;
此外,有的银行法务部门还要承担诸如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内外部监管联络等职能。
在大多数银行,法务部门都定位为“后台支持部门”,某些银行可能会定位“中台风控部门”。总的来说,法务部门,属于银行的非核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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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山河有幸埋战骨
- 2021-02-01 15:40
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有的学者指出,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因此,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商务合同
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的理由。 第二,对要约邀请而言,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第三,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其实,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 事实行为与表示行为是相对应的概念。事实行为是非表示行为,效力之发生,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包含了当事人订约的愿望,甚至包含了交易条件,其效力之发生,取决于邀请人的意志。因此,可以排除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结论。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中最重要者是意思表示。应当在表示行为的基础上讨论要约邀请是否为意思表示。若要约邀请为意思表示,则要约邀请就可构成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能够发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从该条的规定来看,要约邀请的意义被限制在使他人能够向自已发出要约,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要约邀请,只不过使“自已”(受要约人)特定化、明确化了。中国《合同法》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定,秉承传统理论,认为要约邀请仅仅是缔约的准备,仅仅是向相对人发出的要求提供要约的呼唤,而忽视了要约邀请的另一个法律意义—提出交易条件甚至使交易条件具有拘束力。我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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