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是这样,
我是一名孕妇,所在的项目组突然解散。
人事以公司目前暂时没有工作岗位为由,一再要求我和其他的几个同事去其他公司找工作,还介绍与现在工作内容完全不同的公司给我们去面试,说是为我们考虑、照顾我们。
我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不理会。
项目解散后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工作给我和其他同事,也未发工资,还克扣了项目解散前的一些工资。
请问公司这样属于变相让我离职吗?属于意图违法解除合同吗?
公司让我去其他公司工作属于变相辞退我吗?
答案:3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4 16:41
- 提问者网友:人生佛魔见
- 2021-01-24 01:5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0-06-19 08:26
如果公司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你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等必要信息,公司如在工作中需要改变你的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内容需要与你协商,经你同意后方可做出决定,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拒绝公司的安排,如果发生争议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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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笑迎怀羞
- 2019-03-19 14:43
如果还是在一个公司,调另一个部门或工作岗位,那不属于辞退。如果调去另一个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原公司属于辞退你。
- 2楼网友:傲气稳了全场
- 2020-07-17 13:40
当然属于,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执意违约意图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偿付违约金。但是有下列几种情况是特殊的,我只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列出劳动合同法里与你相关的请参考: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所以综上所诉由于你是个孕妇,用人单位是无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去劳动局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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