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A公司前去招工。当时和应召者口头协议:在A公司工作,到A公司后第一个20天工资暂不发,再过一个月后才发上一个月的工资,这样总是保持有20天的工资有A公司暂扣。如要辞职必须打辞职报告,批准后再在A公司做工15天才可以领到工资,然后到结工资日给清。
2009年10月,有员工C因工作内容变化不想继续留在A公司,遂向经理提出辞职,经理说不批准(后来经理矢口否认说是和C开玩笑,当时怎么会不批准给C呢)。员工C于第二天离开A公司,另外有又有5员工离开,均未给清工资,每人大约有1500元由A公司扣押。众人去找A公司要钱,经理以众人没有打辞职报告为由不给与,并且态度恶劣,并扬言要打人,想要工资必须打辞职报告,再返回公司工作15天。众员工说如果再不给就向劳动局投诉。经理却说劳动局有他的熟人,钱别想要回去了。随后一名员工放弃。
剩余约5位员工遂向当地劳动局反映情况,因为按照当初A公司的口头协议,应在一个月后领工资。一个月后劳动局和员工去A公司要钱,A公司仍然不给。
另外,当初由C(成年人)带同村14周岁(有身份证作证)的D进入A公司工作,当时C和A公司的经理都知道D是童工。
(补充:A公司和员工无劳动合同;以上也无书面证据,只有众员工作证)
我想问一下:员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回工资的可能性大吗?雇佣童工A公司是不是违法,应处以什么样的惩罚?童工的工资相比成年工人应怎么算?对于C带童工进入A公司,对于C应该怎样处理,会有什么样的处罚?如果找律师从经济角度考虑合算吗?仲裁的话经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