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某公司当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00w元。该公司年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80000w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该公司7月1日按面值发行60000w的3年期可转换债券,每张债券的面值为1000元,固定票面利率为2%,每年支付利息一次,自发行日结束12个月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转换价格为每股5元,即每张债券可转换为20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该债券的利息支付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该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答案 基本每股收益=40000/80000=0.5
假设转换增加的净利润=60000×0.2%×75%=900w元
假设转换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00/5=12000w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900/12000=0.075
稀释每股收益=(40000+900)/(80000+12000)=0.445
我想要问的是,这一年也就是当期利息不应该是半年的吗?就是在900w的基础上再除2。还有则是,增加股数为什么不乘权数,这是七月发行的,为什么不除2?
按照我的理解 稀释每股收益=(40000+900×6/12)/(80000+12000×6/12)=0.475
p.s这是关于会计学的问题,无关股民。
关于稀释每股收益的问题。
答案:3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18 14:06
- 提问者网友:你给我的爱
- 2021-12-18 01:2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woshuo
- 2021-12-18 02:33
建议你别对这类题目太深究了,教会计出题目的老师多半没有证券相关知识,只是为出题而出题,结果是出的题目本身就有问题,而给出答案想正确也困难。基本上对于关于可转债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问题上,可能是过去某个教授做出的例题出现毛病了,去学习的老师对这类问题也没有深究,导致后来对于这类题永远存在类似问题,简直就是学术传染病,就是没有权威人士去更正。
这道题的关键错误点在于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按现时法规来说是转股期为发行6个月后,如果题目仍然按照发行12个月后来做,那么发行那一年当年年末根本就不应当进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时的净利润调整,详细解释如下:原因是转股时间是在发行一年之后,那时应当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债券已经满一年就必须支付一年的利息,转股时间却在一年后,也就是说你债券发行后的第一年里根本就不能转股,没有转股就不存在这些应计利息可以作为调整净利润的转化(你要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债券发行后的第一年里能转股),故此这部分的利息不应该考虑在稀释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净利润里面的。虽然债券第一年里是不能转股,但是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里的股本时还是要计算可转债转股所产生的增加股本,原因是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是对于潜在可能成为股本的而被稀释的收益,这些股本具有延时性和不确定性,只是对投资者对于每股收益潜在的价值变化的一个数量体现。
至于你所说的当期利息900W的基础上要除以2这是对于半年来说的,但题目没有明确计算时间点,如果是按发行当年会计年度年末来说的确是只算半年。
另外在计算增加股数上是否乘以权数答案是不用的,如果你看一下现行的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基本上是没有那一个上市公司会用权数来计算每股收益的数据来公布的,可以说实际应用与会计教学存在脱节的问题不是今时今日的存在了,对于非红股或转增股是用金钱或实物置换的股票来说,对于投资者而言行多时候是要支付股票的溢价的,即那新增股的发行价格大于发行时该股票的净资产才能取得股票的(按照现行的法规这类的增发价是不低于发行前最近的季度报告里的每股净资产),也就是说是支付了一定的代价才取得股权的(在此之前也得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审议才能实施,股东也认同这种行为),既然是同股同权,那么计算每股收益时也得一视同仁,如果还要计算权数那岂不是制造歧视,等到当年要分配利润时那是不是也得分别对待分配利润。
这道题的关键错误点在于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按现时法规来说是转股期为发行6个月后,如果题目仍然按照发行12个月后来做,那么发行那一年当年年末根本就不应当进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时的净利润调整,详细解释如下:原因是转股时间是在发行一年之后,那时应当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债券已经满一年就必须支付一年的利息,转股时间却在一年后,也就是说你债券发行后的第一年里根本就不能转股,没有转股就不存在这些应计利息可以作为调整净利润的转化(你要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债券发行后的第一年里能转股),故此这部分的利息不应该考虑在稀释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净利润里面的。虽然债券第一年里是不能转股,但是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里的股本时还是要计算可转债转股所产生的增加股本,原因是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是对于潜在可能成为股本的而被稀释的收益,这些股本具有延时性和不确定性,只是对投资者对于每股收益潜在的价值变化的一个数量体现。
至于你所说的当期利息900W的基础上要除以2这是对于半年来说的,但题目没有明确计算时间点,如果是按发行当年会计年度年末来说的确是只算半年。
另外在计算增加股数上是否乘以权数答案是不用的,如果你看一下现行的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基本上是没有那一个上市公司会用权数来计算每股收益的数据来公布的,可以说实际应用与会计教学存在脱节的问题不是今时今日的存在了,对于非红股或转增股是用金钱或实物置换的股票来说,对于投资者而言行多时候是要支付股票的溢价的,即那新增股的发行价格大于发行时该股票的净资产才能取得股票的(按照现行的法规这类的增发价是不低于发行前最近的季度报告里的每股净资产),也就是说是支付了一定的代价才取得股权的(在此之前也得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审议才能实施,股东也认同这种行为),既然是同股同权,那么计算每股收益时也得一视同仁,如果还要计算权数那岂不是制造歧视,等到当年要分配利润时那是不是也得分别对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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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12-18 04:34
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按照有关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确定。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三)多项潜在普通股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其中“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进行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
在确定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时,通常应首先考虑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影响。
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
- 2楼网友:孤独的牧羊人
- 2021-12-18 04:08
其实很简单 你把你算出来的按正公式去套一遍 如果得到收益是正确的那就对 不正确 那就错咯 我是没工夫和你算去的 就建议下 这种伤脑筋的事情一般没人会回答你。如果你是学生我告诉你的是你学这个出来 以后很可能要改行 你还是多扩张点别的知识吧 在中国玩股票 呵 呵 如果你是坑不死的股民 那么我只想说 呵 呵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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