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跨国公司这么多,有很多跨国公司的大部分业务都在外国,比如诺基亚,芬兰那么小国肯定赚不了多少钱,只能靠全球的业务来赚钱。
那他是如何交税的呢? 在中国的分公司肯定得向中国交税,中国的分公司赚的钱可能要往总公司那上交,那上交这部分钱还需要向芬兰的政府交钱么???
假如子公司赚的钱既要上缴给所在国,又要在总部的所在国交钱,那么是不是交了双份税,交双份税的企业谁还能经营的下去呀。
假如只在子公司的所在国交税不往本国交税,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在中国的企业都是我们的,比如康师傅,在大陆赚的钱肯定比在台湾赚的多,但是我们说他是台湾企业,但是假如他把他的税钱全交给了我们政府,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他就是中国企业呢。。
你好: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1997]116号文件,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第一,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中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第二,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即: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第三,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额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希望这些能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