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工作三年了,老板故意找茬辞退了我,工资也没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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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8 18:39
- 提问者网友:ミ烙印ゝ
- 2021-03-18 00:24
在一家公司工作三年了,老板故意找茬辞退了我,工资也没给,该怎么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第幾種人
- 2021-03-18 01:03
1、像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去当地劳动局投诉。
2、按照劳动法规定,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如果要辞退员工,在结清所有的工资情况下,员工每工作满一年,公司需要向员工补偿一个月的辞退金,满三年,则需要补偿三个月的辞退金。
3、留心收集好你在公司工作的证据,以便不时之需。
4、如果这三年公司没有交纳保险金,可以申请劳动局一并仲裁。
2、按照劳动法规定,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如果要辞退员工,在结清所有的工资情况下,员工每工作满一年,公司需要向员工补偿一个月的辞退金,满三年,则需要补偿三个月的辞退金。
3、留心收集好你在公司工作的证据,以便不时之需。
4、如果这三年公司没有交纳保险金,可以申请劳动局一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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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第幾種人
- 2021-03-18 01:12
看什么理由解除,理由不合法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理由合法看是否符合支付条件如正常解除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因劳动者确有违法违纪行为,不需要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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