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餐饮公司上班两年了,但是劳动合同却是在一年前签的,合约三年,未到期。合同中的工作性质是行政前台工作(前台和文员的工作)。周六加班从来没给过加班费,连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支付三倍工资也仅仅是按基本工资来算,而且只有二倍,过年加一天班才40元,呵,想着都好笑。有时还会到店里免费帮忙!
这些都不计较了,公司发展也需要我们配合才行!
现在公司以我不适合做行政前台为由,让我去做财务收帐的工作,理由是我是老员工,信任我。一下从文职变到财务,还是每天都在外面跑那种。说实话,看到现在在此岗位工作的同事,很辛苦。而且她也在二个月前递交了离职申请,公司也一直没批,原因就是没有合适的人去接替她。公司副总也找我谈过话,(叫他副总是尊重他),我也表明自己不会去做那工作的,而且也超出了我们签定合同的工作性质。我们公司一惯的伎俩就是想让某人走但是又不想付赔偿金,调动该员工的工作岗位,变象性的让员工自动离职不支付任何费用,以达到他开除人而不赔偿的目的。
现在我想问的是:
1、如果公司强制要求我去做那份工作,是否违法。
2、如果以此为依据,我申请离职,是否可获得赔偿金。
3、如果可以获得赔偿金,那么该怎么支付。
请熟悉劳动合同法的专家帮我解答一下。小女子一此谢过!因为第一次发问,所以没有悬赏分。不好意思啦!
PS:公司有很多不人性化的事情,但因为这份工作比较轻松,所以就坚持了这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