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实施高评低聘的实施意见?
- 提问者网友:咪咪
- 2021-04-22 09:34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蕴藏春秋
- 2021-04-22 10:14
三、聘任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劳动合同制的一种形式,它是学校与教职工用合同方式确定单位与个人间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用人制度,学校在此基础上实施岗位聘任。
第五条:聘任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实行校长对全校教职工(不包括试用期内教职工)的直接聘任。校长在聘任时,应听取群众意见,并接受党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重大问题应提交学校党支部研究决定。
第六条:岗位聘任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坚持“因事设岗、因岗定人、公开岗位、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理流动”的原则。注意考虑教职工的能力和特长,做到优化组合,促进人才的合理使用和流动。
第七条:实行聘任制过程中,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聘任过程中,要贯彻“满负荷”、“多职化”、“评聘分开”的原则。
第九条:坚持“双向选择、统筹兼顾、相对稳定,妥善安排”原则。
四、聘任系列、等级
第十条:聘任分行政干部系列、教师系列、后勤服务系列三类;聘任等级分,(1)聘任;(2)试聘;(3)待聘三种。
五、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教师系列、后勤服务系列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师德优良; 3、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关心集体,服从分配;工作认真、敬上爱岗;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教师系列的应聘教师要具有中师学历及以上或小教一级及以上职称,同时应具有与聘任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能较好完成教育(学)任务。 5、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任务。 6、拥护、支持和积极参与学校改革; 7、业务优良,适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和经营的发展要求; 8、身体健康、精力充沛、适应学校满负荷、高效率的工作或能坚持正常工作。 9、对新分配的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从外系统招聘的教师,在试用期不实行聘用制,试用期满在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10、对患重病的教职工,一般应予以聘用,到达规定年龄后办理病退或内退手续。
第十二条:行政干部系列聘任条件 1、具备一般教职工聘用条件 2、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和能力,勇于改革、勇于实践; 3、具有优良的管理能力,能独立、高效地组织部门工作; 4、具有现代管理意识,忠实、积极、创造性地贯彻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
六、聘任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校长根据市教委确定的事业发展规模及学校的学年定编数,按照学校实际,确定每学年学校设置的工作岗位、所需人数和任职条件,经“领导小组”讨论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选择。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采用校长直接聘任或竞争上岗 1、中层干部校长直接聘任 ①校长根据教职工的意向和政治、业务能力,提出建议名单; ②中层干部建议名单提请党支部研究决定 ③校长宣布聘用名单,颁发聘书。 2、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①教职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意愿,提出应聘中层干部的申请,填写应聘意向书; ②校领导小组初选后确定候选人名单; ③候选人在全体教师会上作任聘说明; ④全体教师民意测评及校领导小组作综合评价,提出中层干部建议名单,提请校党支部研究决定。 ⑤校长宣布中层干部聘用名单,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凡愿意受聘的教职工于每年6月上旬根据学校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和自身能力和特长,提出应聘申请,填写任职意向书,校长根据下一学年工作需要和教职工本人特长和申请情况,初步提出聘任方案,交校领导小组讨论后,确定聘任方案,于7月10日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期限。教师一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职工一般为3-5年,在此基础上,实行岗位聘任,期限为每学年一次;聘用合同期满,应即终止执行,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由教委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学校领导,可由任命文件或选举结果的正式文件代替聘任合同书,其任聘年限可视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教职工意愿与校长意见发生分歧,教职工应顾全大局,服从校长的安排。
第十八条:受聘教职工,凡一职达不到相应学科最低标准课时,须安排多职。 第十九条:学校有解聘的权利,受聘人员有拒聘权。解聘、拒聘须报教委按规定办理手续。在聘用期内的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校长可按聘用程序,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七、受聘与考核
第二十条:教职工取得聘书视为受聘。受聘人员须办理下列手续并接受考核。 1、签订聘约。教职工应聘后,须首先与校长签订聘约。 2、颁发聘书。签订聘约后,由校长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颁发聘书采取开聘任大会的形式。 3、制订任期目标。受聘人员根据聘约及具体的岗位职责,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任期目标,作为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4、每学期对受聘人员进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作为续聘的依据。 5、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并与职评,晋级、续聘,提干、评优等挂钩。
八、低评高聘与高评低聘
第二十一条:对于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具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且又能履行高一级教师职务职责的教师,可以试行低评高聘,其聘后的待遇差额由学校自行解决;因工作态度、工作责任性或工作质量等问题而未能较好履行教师职务职责,可以试行高评低聘(待聘者原则上试行高评低聘)。低评高聘或高评低聘均需经校职称评审小组评审。报教委审批,由校长聘任执行(内聘条件另行)
九、试聘、待聘、解聘、流动、内退、辞聘、拒聘、辞退人员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试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试聘。 1、工作态度不端正者; 2、教育教学能力较弱者; 3、有偿家教或私自带生者; 4、任职期间经考核未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 5、上学期考核不合格者; 6、参与非法传销者或炒股者; 7、其他不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待聘、解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待聘或解聘。 1、连续二年试聘者或连续二年待聘者; 2、连续二学期考核不合格; 3、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并产生严重影响者或严重违法行为,触犯法律的; 4、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育教学效果差,学生、家长反映强烈者; 5、无理取闹,挑拨离间,拉帮结派,挑起事端,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教职工的团结者; 6、任聘期间,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到外单位兼职的; 7、不能履行合同,经教育帮助仍不改正者。 8、无故旷工时间达十五天的; 9、严重失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在师生中造成很坏影响; 11、犯有其它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12、未经学校同意自费考入学校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流动:对不宜在本校继续任教的未聘教职工,经校长提名后,学校党支部讨论同意者。
第二十五条:内退: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因学历和任职资格、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胜任工作的教职工,由学校提出对象,本人同意;或由教师本人提出要求,学校同意,经教委批准,可以作学校内部退养。
第二十六条:辞聘: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本人在聘用期内辞聘: (1)经教委有关部门裁定,学校在合同期内违反合同条款,本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者; (2)经批准出国留学,进修或定居者; (3)本人符合照顾夫妻两地分居的政策,经组织同意调动者; (4)在聘期间,本人面临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者。
第二十七条:拒聘。 1、在聘任过程中,教职工应服从大局,积极应聘,确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者,也可以拒聘。(但服务期未满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拒聘后将直接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教职工,不得提出拒聘的要求)。 2、无正当理由,凡既不接受学校聘任,又不服从校内工作安排的,一律按拒聘对待。
第二十八条:辞退: 1、对师德差、工作态度差、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待聘人员,报教委批准,可办理辞退手续。 2、凡待聘满二年仍不能上岗者或待聘期间两次拒聘学校聘任者,报教委批准,可办理辞退手续。 十、试聘、待聘、流动、解聘(辞退)、内退、辞聘、拒聘人员的安排处理办法 第
二十九条:校内试聘。试聘期一般为一学年或一学期。如试聘期间,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有明显提高可以转为聘任。否则,转为待聘。试聘期间,职务(等级)工资(即工资的70%,下同)和政策性补贴照发;津贴工资(即工资的30%,下同)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同等情况下,应比正式聘任人员低10-20%;浮动工资(结构工资制中的浮动部分,教育教学成果奖除外),年终考核奖(财政拨给的年度奖金,学校发给的年终考核奖及学期考核奖下同),节日福利均享受相同工作量聘任教师的50%。同时不能参加当年职评。
第三十条:校内待聘。待聘期一般为一年。一般情况下,待聘人员由学校安排临时性工作,也可自行联系,调动工作。凡服从安排者,其职务(等级)工资和政策性补贴照发;津贴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最高不超过本人津贴工资的60%;浮动工资,年终考核奖、节日福利均停止发放。不服从者,视同拒聘处理。同时不能参加当年职评。
第三十一条:系统内流动。对不宜在本校继续任教的未聘教师,经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可以报教委,由教委协调在系统内流动或自行联系,在系统内调动。流动一般每年暑假进行一次,名额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2%左右。教师如不服从流动,则退回原校作待聘处理。(系统内流动对象特指未聘教师,正常调动者除外)
第三十二条:解聘(辞退)。经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讨论同意,提前一个月提出并报教委批准后,学校不安排工作。三个月内发给职务(等级)工资和政策性补贴。(三个月内,可自行联系单位调出教育系统),第四个月起,进入市人事局的人才市场参办外系统的招聘,停发工资。
第三十三条:内退。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难以胜任工作的教职工,由学校提出对象,本人同意或有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经教委批准,可以安排内部退养。内退人员的待遇按绍市教委政字(1998)9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外,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四条:辞聘: 1、符合辞聘条件者(服务期未满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得辞聘),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校方,学校按政策规定处理。 2、凡不符合辞聘条件者。校方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教师违约擅自离岗,应承担学校因此而支出的代课金(按每节课8-12元计),并要支付2000元违约金。 ②教师违约擅自离岗,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学校不发工资的前提下,保留三个月的人事档案,三个月以后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五条:拒聘: 1、拒聘者须在校长公布聘任名单后一周,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认可后,可自行向市教委提出申请,要求在系统内流动,但不得调出系统外。 2、拒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原则上不发工资。确有特殊原因,拒聘期间,学校只发给职务(等级)工资和政策性补贴;三个月以后,必须应聘或在系 统内流动,否则停发工资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3、拒聘人员在三个月内,在系统内找到校外接收单位,在办理调动手续后,即按原档案工资转入新单位,不补发所扣工资。 4、不能参加当年职评。 第三十六条:其他。患重病的教职工,虽长期不在岗,但档案工资照发,节日福利享受50%;因做产而请假者,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节日福利享受100%,其他待遇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十一、调解、仲裁 第三十七条:学校聘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学校党组织会同工会进行调解。学校无法调解的重大争议,请市教委调解,如调解不服可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调解仲裁。本方案由教代会通过报市教委审批同意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