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1994年)实施前临时工的待遇及补偿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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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6 04:50
- 提问者网友:暮烟疏雨之际
- 2021-02-05 09:08
1970年至1988年期间干了18年的临时工(农民户口),解除合同时,没有发放补偿,工作期间也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有关临时工的待遇只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1995年1月执行)中有规定,陕西省临时工的社会保险规定在199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的陕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想知道1988年就解除合同的临时工是否适用这些政策?请专家给予指点,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袍清酒付
- 2021-02-05 09:20
你的问题可能很难得到解决,首先你现在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因为已经超过了主张权利的时效。如果能够证明你到现在劳动关系都没有解除的话还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请。1995年1月后如果劳动关系还成立,那么之前的临时工工作年限应该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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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西风乍起
- 2021-02-05 10:38
临时工是历史的产物,当时属于计划经济,有正式工,学徒工,临时工等多种用工方式,一般临时工的工资待遇要比正式工低不少,一直到90年代前后,临时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现在已经没有临时工这一概念。如果现在说临时工,只能说这个单位招用劳动合同期限较断的用工方式。既然现在都没这个概念,《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就不会有这方面的规定。
你说近几年单位给你缴纳社保,那就是合法了,还有就是同工同酬就可以了。
关于之前的问题,93年我国开始社会保险的统筹缴纳管理,关于93年之前,只要你的档案中记载,并得到劳动部门承认的工龄,那问题不大,如果工龄没有算,影响你的退休养老金的多少,弄不好没有符合规定的时间,连退休都不能退。93年之后如果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你可以让单位给你补交,单位不交的话,你可以去仲裁,不过要注意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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