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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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07 14:01
- 提问者网友:浮克旳回音
- 2021-11-06 21:18
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醒三更
- 2021-11-06 22:03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借记卡是需要自己保管的,不属于交给银行保管的财物。跟埋藏物不搭杠。
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需要证明乙明知是你的卡还占有了卡里的钱。你在自助取款机那里交易的,乙完全有理由说自己并不知道是谁的卡。
那样他的行为只属于不当得利
拾获他人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财产的所有人具有“物上请求权”,就是有让捡到的人返还原物的权利,如果那人不还,被起诉的话就可能败诉
在《民法通则》中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物权法》所有权部分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利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利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
借记卡是需要自己保管的,不属于交给银行保管的财物。跟埋藏物不搭杠。
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需要证明乙明知是你的卡还占有了卡里的钱。你在自助取款机那里交易的,乙完全有理由说自己并不知道是谁的卡。
那样他的行为只属于不当得利
拾获他人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财产的所有人具有“物上请求权”,就是有让捡到的人返还原物的权利,如果那人不还,被起诉的话就可能败诉
在《民法通则》中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物权法》所有权部分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利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利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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