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企业建立的服务网点应符合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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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13 21:57
- 提问者网友:不爱我么
- 2021-11-13 16:03
直销企业建立的服务网点应符合什么要求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空山清雨
- 2021-11-13 17:36
1、直销企业应当根据地理位置、服务范围、市场需求等情况,设立合理数量的服务网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直辖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2个服务网点;
(二)在地级行政区(市、州、盟)、计划单列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三)在直辖县级地区开展直销经营,相邻的地级行政区(市、州、盟)、计划单列市、直辖县级地区没有服务网点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其实想要了解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建立问题,我觉得可找如直销同城网这个平台,涵盖的直销知识面广,还能有效帮商家解决直销人脉问题。
2、新修订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网点备案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新修订案规定:直销企业变更服务网点数量和服务网点信息的,应当报服务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变更后15日内通过企业信息披露网站、热线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新修订案规定:服务网点应当向消费者、直销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直销产品的咨询和退换货服务;
(二)提供直销企业信息查询服务;
(三)宣传《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
(四)其他与直销经营相关的服务。
同时,对服务网点的营业时间也有规定:每天营业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5、新修订案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网点提供的服务,以及实施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直销员造成财产损失的,消费者、直销员可直接要求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赔偿损失。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直接要求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2)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换货和退货的,退回产品的运费由消费者、直销员承担;直销企业与直销员、消费者之间,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直销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办理退换货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换货,并承担消费者支出的交通费、运费等合理费用。
(4)服务网点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消费者、直销员办理退换货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消费者、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并承担消费者、直销员支出的交通费、运费等合理费用。
6、新修订案规定:
(1)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以及增减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直销企业设立的服务网点,未遵循设立标准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该服务网点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撤销备案。
(3)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未向消费者、直销员提供服务,服务网点每天营业时间不达标,未遵守服务网点服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4)直销企业未设立服务网点开展直销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直辖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2个服务网点;
(二)在地级行政区(市、州、盟)、计划单列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三)在直辖县级地区开展直销经营,相邻的地级行政区(市、州、盟)、计划单列市、直辖县级地区没有服务网点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其实想要了解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建立问题,我觉得可找如直销同城网这个平台,涵盖的直销知识面广,还能有效帮商家解决直销人脉问题。
2、新修订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网点备案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新修订案规定:直销企业变更服务网点数量和服务网点信息的,应当报服务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变更后15日内通过企业信息披露网站、热线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新修订案规定:服务网点应当向消费者、直销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直销产品的咨询和退换货服务;
(二)提供直销企业信息查询服务;
(三)宣传《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
(四)其他与直销经营相关的服务。
同时,对服务网点的营业时间也有规定:每天营业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5、新修订案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网点提供的服务,以及实施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直销员造成财产损失的,消费者、直销员可直接要求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赔偿损失。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直接要求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2)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换货和退货的,退回产品的运费由消费者、直销员承担;直销企业与直销员、消费者之间,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直销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办理退换货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换货,并承担消费者支出的交通费、运费等合理费用。
(4)服务网点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消费者、直销员办理退换货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消费者、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并承担消费者、直销员支出的交通费、运费等合理费用。
6、新修订案规定:
(1)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以及增减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直销企业设立的服务网点,未遵循设立标准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该服务网点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撤销备案。
(3)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未向消费者、直销员提供服务,服务网点每天营业时间不达标,未遵守服务网点服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4)直销企业未设立服务网点开展直销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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