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到大型超市购物,将一背包(包内装有价值3000元的数码相机等若干物品)存入超市提供的免费自动寄存柜,确认锁好之后,将钥匙随身携带进入购物区。一小时后,李某买到自己满意的商品,打算离开,当他从口袋中拿出钥匙准备取包时,却发现放其背包的寄存箱已呈打开状态,寄存箱的锁完好无损,箱中物品已被人取走。该案未能破获。李某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该超市允许携带物品进入购物区,寄存区不设专人看管,寄存箱无质量问题,但是每一个寄存箱的显著位置都标有“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如有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
民法上的保管分为有偿保管与无偿保管,从你的描述看很显然这是种无偿保管,所以只有在超市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既然已起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你必须举证证明超市有上述过错。
这种情况是不负责人的。商店已经明示说明,并且是自动的。在你存入东西的时候,你已经知道风险的存在。如果让商店去赔偿显然不公平。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超市在显著位置标注了“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如有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的话,你把贵重物品存放在其中,超市只是把寄存柜借用给你,在超市无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你是没办法主张到赔偿的。
“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如有丢失概不负责”这个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民事案件很复杂的,其中的好多因素都要综合起来,包括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你带了东西进来,并且这个是数码相机、你自己是不是把锁给锁好了?等等等等。。。既然已经起诉了,那就等着法院判决吧!能赔偿一半就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