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受伤造成八级伤残而不去上班,工资享受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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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2 02:49
- 提问者网友:战魂
- 2021-02-11 22:46
因公受伤造成八级伤残而不去上班,工资享受什么待遇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鱼忧
- 2021-02-11 23:21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职工发生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时,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不需要再停工治疗和休养的,必须恢复工作。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应恢复工作的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并书面通知限期恢复工作。逾期不恢复工作的,可以按旷工处理,达到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或者所在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天数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所在省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时,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不需要再停工治疗和休养的,必须恢复工作。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应恢复工作的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并书面通知限期恢复工作。逾期不恢复工作的,可以按旷工处理,达到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或者所在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天数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所在省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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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2-12 01:08
原工资的60%
- 2楼网友:山君与见山
- 2021-02-11 23:3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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