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误把白糖当砒霜投毒该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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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29 09:53
- 提问者网友:疯孩纸
- 2021-11-29 03:28
也谈《误把白糖当砒霜投毒该如何定罪?》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woshuo
- 2021-11-29 04:34
【案情】某甲与某乙系邻居,因琐事产生矛盾,甲遂产生毒死乙的念头,误把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所要吃的食物内,乙吃了该食物后平安无事。【分歧】关于甲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不构成犯罪。从客观上来看,甲的行为没有现实可能的危险性,故不应从刑法上进行评价,所以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误把白糖当作砒霜,是工具不能犯的犯罪未遂。【管析】原文作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正确,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具体理由分析如下:一、甲的这种行为属于相对不能犯。从客观上来讲,行为人用通常可行的方法实施了某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甲在确信所投放的是“砒霜”的情况下,将其拌入乙所要吃的食物内,主观上,行为人认识到砒霜的危害性,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抱着希望结果发生的态度。其行为最终没有实现,并非由于主观上的放弃或行为的不当,而是基于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发生了意料之外的错误,这种错误即“对象非砒霜”是行为人不希望的,而主观上非错误的认识“确信对象是砒霜”是行为人希望发生的。这种行为之所以是未遂状态而非既遂状态,是由于行为人基于对犯罪对象认识上的错误,也即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犯罪行为未得逞,而这种情况并非主观的意愿。反之,如果没有对对象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其主观和客观作用下的行为必然导致对犯罪对象或对客体的损害,而其行为也必然是一种既遂状态。因此,以对客体是否造成实际的损害来区分罪与非罪是缺乏理论根据的,因为犯罪构成要件本身就是建立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形成的理论;而以对象实际不是砒霜来否定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此,故意杀人罪中的对象不能犯,不能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而只对其犯罪形态产生影响,即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是恰当的。二、法益侵害性及其可能性对行为人的定罪影响主要是针对结果犯而言的。而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因其犯罪成立的要件是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如果在犯罪准备阶段被制止或者主动停止该行为,则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故意杀人中止,因此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在有罪的情况下无讨论法益侵害可能性的必要,行为犯之所以要加以刑罚,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行为犯的构成要素之一,因而是构成行为犯的必要条件,故无所谓定罪影响之说。综上所上,笔者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因为甲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将其所确信的“砒霜”拌入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毒死乙的后果,也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只是基于甲的行为所指向的“砒霜”发生了意料之外的错误,导致没有将乙毒死的结果。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野慌
- 2021-11-29 07:15
犯罪未遂。
- 2楼网友:洎扰庸人
- 2021-11-29 06:51
故意杀人罪(未遂),由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3楼网友:山有枢
- 2021-11-29 05:25
个人认为无罪,一个行为能否被定罪需从行为和结果两方面加以考虑,以白糖投毒的行为和把白糖投入碗中的行为仅差一个主观动机的问题,加之没有损害结果,主观定罪已经公认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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