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租赁主体变更后押金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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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5 18:05
- 提问者网友:低吟詩仙的傷
- 2021-03-15 07:40
二手房租赁主体变更后押金如何处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雾月
- 2021-03-15 08:02
网友提问:我们买了一套带租约的二手房,根据买卖不破租的原则,我们也按照原租赁履行相关义务。但因为我们跟原房东没有对押金有约定,现在原房东有些恶意不转押金给我们,后经过交涉,原房东答应交房时根据她提供的家电等物资情况退押金给我们。
现在我有两个疑惑:1,
如果原房东恶意不退押金给我们,我们虽然主张权利索要押金(通过下律师函等方式索要),
原房东还是不给,等租赁期满,租客该向谁索要押金?2,
交房的时候,原房东如果故意说她提供的物资等受损要从押金里面扣,我的押金该如何主张?被扣掉的押金部分是谁给我们?另外,如果交房时,原房东搬走了属于她的东西,我是否应该给租客补充上?我们上述说我们按照租赁履行相关义务,并且上面已经谈及交房问题了,肯定是我们已经拿到产证了。义务我们肯定是履行的,但原房东恶意不退押金给我们,我觉得租客应该是向原房东索要了,因为这里面有个风险转移,谁清楚原房东和租客有矛盾,本来就是不想退押金给租客呢?另外,如果在交房的时候,原房东故意说东西受损从押金中扣除,我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上海律师高永峰回答:你现在已经是新房东了,原房东的所有权利义务都由你承受。这里面形成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你与原房东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原来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同一方为你(而不是原房东)的租赁关系。
原房东应该在上述合同生效的时候,将押金一并退给你,同时,即使原房东没有把押金退给你,你依然有义务向房客依照原来租赁合同约定返还押金,此后,你再向原房东追偿。
按你的描述,似乎买卖合同成立后,你并没有获得该房的产权,该房仍在原房东的实际控制之下,这个是很不正常的,如果这样的话,该房产到底卖给了你还是没有呢?既然你已经拿到房产证,房间里东西的损害与否是你与房客之间结算的问题,跟原房东无关。原房东必须在房屋产权过户之后,连带将附着于该房的所有权利义务移交给你,包括将押金给你。至于房间里面东西坏没坏,租赁合同的后续问题,都是你与房客之间的事情,与原房东没有半毛关系。你应该提醒原房东不要搞错了自己的身份。
延伸阅读:涉及租赁合同主体变更若干问题的裁判标准(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当然可以变更的判断标准1.
因继承而发生的出租人当然变更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死亡的,则其地位一般由其继承人继承。虽然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这种变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为继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2.
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导致出租人的变更
这种情况下,原出租人出让的已经不仅仅是债权债务,而是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债权债务是附属于所有权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行使后未能竞得的,则应当视为其已经同意原出租人转让的行为,因此,已经无须再特别征求其意见。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导致产生新的租赁合同的,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事实上,所有权的变更还包括赠与、互易等形式。审判实践中,新旧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的新的租赁关系,该时间点就掌握在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也就是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时间。(二)涉及承租人变更若干问题的裁判标准
承租人的变更有三种情形:一是承租权的继承;二是承租权的转让;三是租赁物的转租。1.
承租权是否可以继承
租赁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应当可以继承。但由于这种财产权的内容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尤其是在房屋租赁中,对房屋的租赁关系到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安置问题时。因此,这种租赁权能否依一般继承法继承,学说有不同见解。持肯定说者认为,租赁权既然不是专属权,当然能够继承,而且这种继承应按照一般继承法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且其法定继承人无论是否居住在该房屋之内均非所问。而非属法定继承人的,即使是承租人的同居人也不能继承。否定说者则认为租赁权不能依一般继承原则继承,但也不能因承租人死亡而消灭。而应依照另一种法理,即日本学者所谓“家团论”来定其继承。按该理论,则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应构成一种家团。承租人与他人所订的租约,是以这种家团代表人资格而为家团的全体利益订立的,因此承租人即使死亡,其家团也还不失其同一性,该房屋租赁合同应该仍然为该家团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续,并可以适当的人为代表而承继其租赁权。此外,还有持折衷说者认为,在有法定继承人时,由该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如有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继承人,该同居人也可主张继续居住权。我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在这里所谓“生前共同居住人”并未有限制为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尽管在我国法律上不保护男女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但租赁房屋本身就是考虑到许多人道主义因素在内的,所以对其非法同居者也应同样对待,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由而否认其继续租赁的权利。同样对于承租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如承租人生前一同居住的亲戚、朋友等,如有必要,也应该允许其继续租赁房屋。而且,我国《合同法》既未以与承租人有法定继承关系为继续租赁合同的当然条件,则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未主张继续租赁合同的,不能当然发生其承受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效果。2.
承租权是否可以转让
租赁合同虽然主要是金钱关系为主的双务合同,但也不排除其包含一定人格关系的可能。如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一般在除了考虑租金之外,还会考虑到承租人的品行、爱好、个性等等特点,喜欢清静的出租人一般不会同意容易喧哗的承租人租赁其房屋,而大多数出租人更是不愿与品行不端的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以免给自己招来许多麻烦。所以,承租人原则上不能随意转让其租赁权,除非租赁合同中对此另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转让租赁权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权的,出租人可以此为理由终止合同。如因承租人之转让行为给出租人造成损害的,出租人还可向其主张损害赔偿。3.
涉及转租行为的若干问题(l)转租的一般条件
转租是指承租人在并不脱离原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又出租给次承租人的情形。转租关系中原出租人仍称为出租人,承租人则称为转租人。而转租之标的物,既可为原租赁物之全部,也可为原租赁物之一部。由于租赁合同较注重人的因素,因此,次承租人对租赁物如何使用、收益,也直接会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许多国家立法对转租都有限制。如《日本民法》第612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非经出租人的承诺,使第三人为租赁物的使用或收益时,承租人得将其契约解除。《德国民法》第549条也规定,承租人非经出租人允诺,不得以租赁物之使用、收益委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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