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采购价值10000.22美元的放光板,约定结算方式采用远期D/P120 Days after sight。B公司交付货物后委托宁波招行办理跟单托收,并向宁波招行指定FROST NATIONAL BANK作为代收行向付款人A公司付款。FROST NATIONAL BANK对托收委托书和相应的全套单据进行了签收。然而,8个月后,B公司仍未收到货款,FROST NATIONAL BANK对托收结果也一直未做回复。B公司从其他渠道获悉A公司提走了全部货物,货物承运人业已收回上述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
问:谁应该对此承担责任?说出理由。。。{PS:多写一点!!!}
谢谢谢谢!!!
英国的代收行负责,DP是付款交单,此笔业务应在120天后直接由FROST NATIONAL BANK承兑。而英国客户拿到提运单据的前提就是先付款,而FROST NATIONAL BANK的付款期是在120天后。现在已经超出期限2个月,而且客户已经提走了货物,那说明客户已经付款赎单,造成货款迟付的是FROST NATIONAL BANK。另一种可能就是客户没有付款而FROST NATIONAL BANK直接放单。无论哪种可能,你都要立即联络宁波招行催FROST NATIONAL BANK付款。同时联系客户询问是否已经付款。
很明显托收行的责任!即使付款行没有付款,那也是托收行和付款行以及A公司之间的事情,但不管怎样B公司应该收到货款了。
建议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