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小型货车A中午12点就已经停放在一个批发市场的露天停车场,后来在A左边旁边又停放了一辆小型客车B,事件发生在下午的15点30分左右,货车在收货时,由于A车与B车间距太近,A打开的车门与B车身发生了轻微的接触,导致B车身擦花少许。
过程中:B车主要求A车主赔偿,但协商不成功,后来B车主有尝试抢A车上面的货物的行为,想以货抵偿,但不成功,最后A车主报警110,要求到场处理。
结果:警察到场后,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在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一栏中是这样写的:当事人A驾驶甲车倒车行驶,当事人B驾驶乙车静止行驶,因A没有注意安全行车,造成A车车门部位与B车右侧部位相撞事故,事故中致B受伤,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当事人A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B无责任。A提出异议,但警察说不签名就要扣证,A车主为了不扣证,后来A和B车主都已签名,A被下发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是: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代码1225)。
疑问:个人认为这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且发生在停车场,车当时不是在行驶中,更没有倒车行为,警察到场后以“道路交通事故”来处理本次事件是否错误?对A的处罚违法行为是: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代码1225),这个是否恰当?
希望各有关专业人士提供好的意见及建议,还有你对这事件的独特见解,本人一定好好学习,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