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某在担任外运某集团公司(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于2006年6月应香港威力有限公司经理韩某的请托,通过当时云南省某省领导,为威力公司从云南某烟草集团购买提供帮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从国内卷烟指标中取得了销往香港的巨额卷烟数量,时威力公司从该笔业务中赚取看巨额利润。为此,尹某 于2008年和2009年两次收受韩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美元7万元。
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影响力交易罪论处。
问;1、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罪?
2、尹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