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担保人,由于追述期已过,法院已经判决我不承担担保责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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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31 16:11
- 提问者网友:捧腹剧
- 2021-01-31 01:04
我是一个担保人,由于追述期已过,法院已经判决我不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我征信还是黑名单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01-31 01:40
您打字打错了 应当是追诉时效 一、追诉时效的含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除有特别规定的,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一)、追诉时效起点问题 1.关于“犯罪之日”的理解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犯罪之日应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讲,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而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时,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2、关于“犯罪终了之日”的理解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追诉时效终点问题 此问题即“不再追诉”的期限到何时止? 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因为任何犯罪事实不经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判有罪。“追诉”不只是起诉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而追究刑事责任表现为给予刑罚处罚、给予非刑罚处罚、单纯宣告有罪,而这都是经过审判才能确定的。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问题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问题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刑法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故刑法制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你所说的犯罪嫌疑人一直在逃,属于“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他是无法逃避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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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神鬼未生
- 2021-01-31 02:06
在没有还清欠款之前是不能取消担保资格的。
银行可以自己选择起诉担保人或者贷款人。
担保人具有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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