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问题,请大家帮忙分析下
- 提问者网友:美人性情
- 2021-05-16 10:19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5-16 11:11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首先,公司从你8月10日入职到11月7日离职一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肯定是违法的,试用期的工作时间应该是包含在正式合同时间内的。
其次,劳动法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你的实习期工资25元/天是否符合劳动法第二十条之相关规定,如低于标准依然可以成为索赔证据。
最后,你所说的:"现于11月5日提出辞职,在第三天7日的时候我表示不想在上班了,要求必须在当日办理离职手续,但是领导不肯,说你一定要把当天晚班上好才能离职,如果离职了体检费由你自己付,那天晚上我直接离开了,她说算旷工。"这一条,就算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你们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从对你有利的方面来说,我们可以理解为你的试用期仍然没有达到法定试用期的最大限,也就是说仍处于试用期中: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于提出离职后未满三个工作日内且未和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直接离职,本身也已经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计你矿工这一点上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