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2、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3、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4、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谁知道这四句法律谚语的解析啊,越详细越好啊。。。
1、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2、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3、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4、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谁知道这四句法律谚语的解析啊,越详细越好啊。。。
凡行法所保护之行为者,法必保护其效果的实现;凡行法所禁止之行为者,法必惩罚之。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
的确,只有刑罚和犯罪有必然的联系,才能对民众产生持久和有效的引导和教育作用,才能对有效震慑潜在的犯罪人,从而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
所谓的一般预防,就是指通过对犯罪人施加刑罚,以震慑潜在的犯罪人从事犯罪行为,达到刑法上的预防作用。是与特殊预防对指的一个名词,特殊预防是指对犯罪人施加刑罚,以惩戒他从事的犯罪行为,从而预防他再次从事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达到个别的、具体的预防作用。
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由于没有全知全能的上帝,我们不可能发掘一切事实真相,我们只能在经过历史发展起来的、现行有效的规则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最大可能的发掘和推究,力求一个最合乎正义的结果。这其间必然有一些遗漏,但这是由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定的,我们不能够因为这种有限性就全盘否定正义的必然性,就妄自菲薄,不去探究事实真相;也不能妄自尊大,以为理性可能穷尽一切,苛求法律发现全部事实真相。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由于理性的有限性,我们在历史上建立了种种探求真理的方法方式,这就是程序规则,这些规则是历史理性,是为了保证我们的先验理性能够始终在正当合理的沟渠里有效运转而不至于泛滥成灾的。
历史理性(后天的/经验的)和先验理性(先天的/逻辑的)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也就是说,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虽然程序正义是为实质正义服务的,但现行有效的程序正义对每一个司法者来说,就是正义的天律,是正义的必要条件,必须毫不犹豫的遵照执行。温州博客
没有正义的程序,是不可能导致实质的正义的,我们必须对此抱有深深的警惕。
众所周知,在我们身边发生的案件中间,有很多是破不了的无头案,这在犯罪学里面称为“犯罪黑数”,这也是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定的,我们只能尽力去破获所有的案件,但我们永远不可能破获所有的案件,我们只能尽量将犯罪黑数降低到趋近于零。犯罪黑数的大小,说明了一个地方警方破案能力的强弱。
犯罪黑数的存在,说明了正义在现实生活中的残缺性,但正如前面所说的,我们必须对此抱有足够理性的态度,不能妄自菲薄,因为“正义应该不只是被人看到它已被实践,而是应该被人看到它已被人相信了。”(莫尔特 语)
虽然完美的圆,只存在于逻辑中,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应该、而且可以无限的逼近它,我们必须对此保有足够的信心。
这大概是休尼特法官的本意所在吧?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是说:正义是坚持到最后的,最后的胜利是属于正义的。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是说: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法官就按法律来判罪。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是说:没有得到人们认可或赞同的法律是没有法律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