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超过45岁是否还可以买养老保险?
答案:5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02 13:34
- 提问者网友:浮克旳回音
- 2021-12-01 14:35
年龄超过45岁是否还可以买养老保险?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老鼠爱大米
- 2021-12-01 14:41
超过45岁买养老保险:社保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
一:如果是社保要看当地政策。
咨询下当地社保局。如果现在办理要60周岁以后退休。
这是一般情况,有的地方政策,不满足15年也可以办理退休。
二:商业保险养老保险,如果健康的人,有经济能力的可以考虑补充一份商业养老保险,保险费每年12000元以上缴费10年。
三:医疗保险还是社保的好。因为商业保险医疗只保险至64周岁。所以商业保险只能是补充。
一:如果是社保要看当地政策。
咨询下当地社保局。如果现在办理要60周岁以后退休。
这是一般情况,有的地方政策,不满足15年也可以办理退休。
二:商业保险养老保险,如果健康的人,有经济能力的可以考虑补充一份商业养老保险,保险费每年12000元以上缴费10年。
三:医疗保险还是社保的好。因为商业保险医疗只保险至64周岁。所以商业保险只能是补充。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怀裏藏嬌
- 2021-12-01 17:27
社会保险法实施了。可以。
- 2楼网友:山河有幸埋战骨
- 2021-12-01 17:17
不知道你问的是商保还是社保?如果是社保的话,貌似很多地方都不可以,会建议你到50岁后一次性付清。而商保这个年龄还是不受限制!
- 3楼网友:持酒劝斜阳
- 2021-12-01 15:39
只要没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都可以参保,只是必须要累计缴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根据当地的情况可以申请补交往年部分或者延迟缴纳到15年退休
- 4楼网友:傲气稳了全场
- 2021-12-01 15:06
可以的。。现在很多商业保险投保年龄都是在(产生30天—65周岁)。。
太平洋寿险《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主险和附加险合同除保险责任外完全一致)
交费方式:趸交、限期年交(5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保险金额:(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你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一致)。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地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和全残:
a.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b.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你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附加险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地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线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线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关爱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以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线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太平洋寿险《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主险和附加险合同除保险责任外完全一致)
交费方式:趸交、限期年交(5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保险金额:(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你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一致)。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地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和全残:
a.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b.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你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附加险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地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线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线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关爱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以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线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