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11月03日进入公司任职工程部技术员一职并签定了劳动合同
2009年10月30日人事行政找我面谈关于辞退事项并于当天签办了辞退手续证明
依工龄公司赔偿了我一个月工资
但因当时对劳动法不是很清楚
赔偿算的不是一年的平均工资,而只是底薪+补贴(因为没有加班费,所以低于平均工资1000左右)并且辞退通知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否则还要赔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但公司却是当天通知的我,我也于次日办完了其离辞手续,上面也已注明“终止劳动合同,工资已结清,工作交接完毕,双方无经济、业务纠纷”,且在其工资结算单上签了字
请问我还能追回少给我的那些钱吗?(指少年平均工资和代通知金)
顺便再问一个
2006年12月进入公司任职工程部技术员一职并签定了劳动合同(现在丢失)
2009年5月公司被客户收购
2009年11月21日通知其从23号起不再按排加班(如加班则按自愿加班不计期加班费),并因公司内部结构调整等原因,此岗位已经不再需要,由人事酌情安排新岗位,但23号这天人事口头通知安排做清洁工(公司变相逼人自离)。当天请假去咨询劳动局,对方说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却说只赔1000块钱(三年工龄)
请问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应该注意中间的或者一词,说明可以选择适用,用人单位或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合同,两者选一适用,并不冲突哈。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注意一下第二款的要求,月工资标准是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你没达到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按地区月工资标准支付,若你个工资高于地区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才按三倍支付。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估计要钱很难,企业一样会根据法律的要求耍一些合法的手段要求走人的。具体情况你可以根据以上的法律再对照一下吧。
祝你早点找到另一份让你更满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