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帮帮忙~金融法案例分析题~急啊~!
答案:1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22 21:16
- 提问者网友:世勋超人
- 2021-04-22 15:19
08年 3月张某在本市的银行领取了一张信用卡,同年6.1王某偷窃得到密码在商场消费,6.2张某发现信用卡丢了~向银行申请挂失~甲银行已经向乙商场发出止付通知,但在6月底银行结帐时发现,从6.1到6.20王某用信用卡在乙商场连续消费,每天金额高达2000元,20日内攻击透支40000元人民币,问,张某应当由什么责任,银行是否有责任?为什么?乙商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王某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煞尾
- 2021-04-22 16:45
张某在整个案件中是属于被害者,但他的一个主要保护不当而令到自身产生损失,属于次要责任,应当承担损失10%。 银行是没有责任的,银行只是提供了信用卡服务给消费者,并无权干涉消费者的购物权利,卡被盗紧接又被消费,这是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在此,银行也没办法行使它的监管权力,银行只提供消费合作,并且银行已经发出了止付通知。所以银行在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商场需要承担监管检查责任,因商场在消费者消费其间没有行使到商场该有的监管检查能力,不去检查消费者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发出止付通知后并无停止此卡的消费,是属于监管不力的表现,所以应该负次要民事责任。 王某是属于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王某是属于数额巨大,所以按刑事处罚条例,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负主要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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