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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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友:辞取
- 2021-04-27 05:52
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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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笑迎怀羞
- 2021-04-27 07:05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
【例子】:甲和乙签订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10000件服装,丙作为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乙如约向甲交付了服装,但是甲经营陷入困境,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内仍然付款,那么乙应该先向甲请求给付,若甲不同意,乙必须先经过先甲起诉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之后,并且申请强制执行之后,甲的财产依然不能清偿服装的借款时,才能够向丙主张保证责任,否则丙可以以以上原因为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先诉抗辩权不再是一般保证人所的专属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属性: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
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如债权人并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便不得主动对抗。所以,此项抗辩权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
从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停止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所以,此项抗辩权又在于阻却,而不在于消灭。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
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自己不必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仅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这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是不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须自己有向对方请求对待给付之债权,其抗辩权即从属于此债权而存在。而先诉抗辩权则无须依赖于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之债权,何况保证人根本就无此项权利。
从与主债务的关系来看:由于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补充性,因而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不受主债务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它可以独立存在,并专属于保证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无此项权利。所以,先诉抗辩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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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甲和乙签订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10000件服装,丙作为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乙如约向甲交付了服装,但是甲经营陷入困境,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内仍然付款,那么乙应该先向甲请求给付,若甲不同意,乙必须先经过先甲起诉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之后,并且申请强制执行之后,甲的财产依然不能清偿服装的借款时,才能够向丙主张保证责任,否则丙可以以以上原因为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先诉抗辩权不再是一般保证人所的专属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属性: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
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如债权人并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便不得主动对抗。所以,此项抗辩权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
从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停止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所以,此项抗辩权又在于阻却,而不在于消灭。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
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自己不必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仅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这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是不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须自己有向对方请求对待给付之债权,其抗辩权即从属于此债权而存在。而先诉抗辩权则无须依赖于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之债权,何况保证人根本就无此项权利。
从与主债务的关系来看:由于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补充性,因而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不受主债务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它可以独立存在,并专属于保证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无此项权利。所以,先诉抗辩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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