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分别享有25%的表决权。下列选项中,丙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理由是()。A.以公司董事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1 09:04
- 提问者网友:浪荡绅士
- 2021-03-11 03:58
1.[单选题]2013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分别享有25%的表决权。下列选项中,丙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理由是(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ABCD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鸠书
- 2021-03-11 04:19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选项ABC错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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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北城痞子
- 2021-03-11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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