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情谷的大火中,李莫愁隐约看到陆展元的身影在火中晃动(幻觉)向陆展元飞奔而去,半途摔倒,由于毒性发作(无药可救),无力起来,但是拼命向着火中爬去。杨过想起自己与小龙女的遭遇,不尽心生同情,飞起一脚将李莫愁踢入熊熊烈火……
请选择一个角度,谈谈这其中的法律问题。
参考角度:
法律与道德
被害人承诺
杨过的刑事责任
……
杨过与李莫愁(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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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5 17:31
- 提问者网友:無理詩人
- 2021-02-15 03:38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撞了怀
- 2021-02-15 04:53
在绝情谷的大火中,李莫愁隐约看到陆展元的身影在火中晃动(幻觉)向陆展元飞奔而去,半途摔倒,由于毒性发作(无药可救),无力起来,但是拼命向着火中爬去。杨过想起自己与小龙女的遭遇,不尽心生同情,飞起一脚将李莫愁踢入熊熊烈火……
1,杨过的行为一般认为是“安乐死”的实施者,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属于减轻情节,处3至于10年有期徒刑,并有希望被处于缓刑。
2,李莫愁在短时间内死亡属于必然,过程会非常痛苦,李莫愁中的这种情花毒在思春的时候特别折磨受害人,杨过也曾经中过该毒,因此,他有经验,他知道这种思春而不能得的痛苦比烧死还痛苦。
3,杨过的行为属于对濒临死亡的人实施减轻其痛苦,但是缩短其寿命的故意杀人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1,杨过的行为一般认为是“安乐死”的实施者,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属于减轻情节,处3至于10年有期徒刑,并有希望被处于缓刑。
2,李莫愁在短时间内死亡属于必然,过程会非常痛苦,李莫愁中的这种情花毒在思春的时候特别折磨受害人,杨过也曾经中过该毒,因此,他有经验,他知道这种思春而不能得的痛苦比烧死还痛苦。
3,杨过的行为属于对濒临死亡的人实施减轻其痛苦,但是缩短其寿命的故意杀人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我住北渡口
- 2021-02-15 09:24
故意杀人罪。
李是否无药可救不影响对杨过的定罪量刑。
李一时出现幻觉扑向火中不能认定为自杀行为,所以杨的行为也不是帮助他人自杀。
李莫愁隐约看到陆展元的身影在火中晃动(幻觉),杨过怎么会洞察到李的幻觉并“产生同情”?很显然“同情是借口,杨过就是故意杀人。
对杨过,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楼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2-15 08:52
那就要看验尸结果怎样了,假如李最后是由於毒发身亡的话,那杨过就是故意杀人未遂。好像要处罚的。
如果是烧死的话,那杨过可就倒楣了,故意杀人。因为:
1.主观方面,他明知将李踢进火堆,会导致李被烧死,还故意将其踢进去,是直接故意。
2.客体方面,李莫愁虽然中毒必死,但必竞没死,因此,她奄奄一息的生命权,还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楼主说了,杨过是飞脚将李踢进去的,事实清楚。
4.主体方面,杨过当时18了没????就算不够也没关系,因为故意杀人16岁就要承担责任了。
被害人承诺在我国不被承认。只在理论界有意义,在司法实践方面,只具有参考意义,法院应该不会考虑的。
- 3楼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2-15 08:02
杨过,名过,字改之,金庸武侠小说《神雕侠侣》中的主人公,前作《射雕英雄传》的杨康与穆念慈之子,西毒欧阳峰的义子。名字为郭靖、黄蓉所取,取“有过则改之”之意。杨过叛逆机智、情绪激烈、风流英俊,所学武功博杂,涉猎古墓派武功、蛤蟆功、打狗棒法、弹指神通及一些九阴真经,最终合成创作为黯然销魂掌。
- 4楼网友:神鬼未生
- 2021-02-15 07:23
1,杨过的行为一般认为是“安乐死”的实施者,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属于减轻情节,处3至于10年有期徒刑,并有希望被处于缓刑。
2,李莫愁在短时间内死亡属于必然,过程会非常痛苦,李莫愁中的这种情花毒在思春的时候特别折磨受害人,杨过也曾经中过该毒,因此,他有经验,他知道这种思春而不能得的痛苦比烧死还痛苦。
3,杨过的行为属于对濒临死亡的人实施减轻其痛苦,但是缩短其寿命的故意杀人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 5楼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2-15 06:21
1,杨过的行为一般认为是“安乐死”的实施者,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属于减轻情节,处3至于10年有期徒刑,并有希望被处于缓刑。
2,李莫愁在短时间内死亡属于必然,过程会非常痛苦,李莫愁中的这种情花毒在思春的时候特别折磨受害人,杨过也曾经中过该毒,因此,他有经验,他知道这种思春而不能得的痛苦比烧死还痛苦。
3,杨过的行为属于对濒临死亡的人实施减轻其痛苦,但是缩短其寿命的故意杀人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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