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刚购入的新车被朋友A借走后,出了事故,人未伤,车伤了。A为了节省应花费的拖车等一系列费用,在隐瞒车主的情况下并未将交齐保险的车拖4S店修理,而是放在一个二类修理厂修理。当车主知情并勘查修理厂情况后,认为对修车质量并不能保证,并要求将其车拖至4S店,但因修理厂已经购入配件,并开始修理,所以要求必须支付修理费近2万元后才能拖走。
车主只好继续在修理车修车,并同时将A以办齐的保险申报资料送至保险公司。
保险审批后,车也早已修好,结清修理费和保险代理员的手续费及多次奔波修理厂及保险公司的路费后所剩无几。
期间,车主曾要求A赔付2个月的贷款,但A只想承担一个月,但最终自出事故到车主再次见到自己的“新车”,时隔4个月,并且由专业人士评估此车价值至少损失近3万元,而且也已面部全非,原车配备的千斤顶,扳手,点火器都已不见踪影,A借走时,只开了一周,车后座尚未坐过人,但4个月后提回来时,内饰已不堪入目,连车内顶都便是灰尘、油渍。
车主很痛心,只当一次人生教训,不想再因此车而心烦,也没再找那所谓的“朋友”,只怪自己遇人不淑,太单纯了。
可不曾想A自得知保险快要下来时,就开始向车主追要撞车后所垫付的拖车、验酒、撞公共设施及汽车修理拆卸费,但实质保险公司并为全部按申请报批,少报了两千多,也就是报下来的钱除去应该支付的修理费、保险代理人费用、路费,还不足以弥补两个月的贷款,更不算提回来后车的清理费,及因为撞的右前轮而发生“认轮”情况的再次修理费以及本身汽车的价值损失。
在此时,A提出要起诉车主,返还其垫付的费用。
天呐, 车主要疯了。
烦请懂法律的朋友们给一点建议。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