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经侦科不受理没有办理社保员工挪用公司资金的案子,有何法律法规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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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8 12:58
- 提问者网友:别再叽里呱啦
- 2021-02-17 12:18
公安经侦科不受理没有办理社保员工挪用公司资金的案子,有何法律法规解释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掌灯师
- 2021-02-17 13:50
应该受理。
根据刑法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公安局仅因为员工没有办理社保而不予受理是不正确的,你可以到公安局的法制部门或者督察部门反映。
根据刑法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公安局仅因为员工没有办理社保而不予受理是不正确的,你可以到公安局的法制部门或者督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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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长青诗
- 2021-02-17 13:58
如果事件很明了的,单位只需直接报检察机关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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