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调解与和解中自认的效力】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给我举个具体的例子说明下,,,不然不明白,不要说一堆解释的话,要例子!!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67条谁能给我举个例子??????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9 11:49
- 提问者网友:难遇难求
- 2021-02-19 07:09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狂恋
- 2021-02-19 08:02
首先明确一个前提,这是在调解与和解的过程,其他阶段是构成自认的,具体例子如下:
甲起诉乙,诉请返还5000元,但是乙认为只欠甲4000元,在调解阶段,乙态度强硬,始终坚称只有4000元的债务,甲为了尽快结束诉讼,达成调解,认可了乙的观点,法院遂制作调解书,令乙返还甲4000元…之后调解书送达甲,甲左思右想认为损失1000元不值,不在调解书上签字,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那么此时,法院就不得认为甲认可了乙只欠他4000元,而需要通过调查取证,根据双方的证据判决
如果甲上述认可不是发生于调解与和解阶段,而是在法庭辩论阶段,甲认可了乙只欠4000的观点,就构成自认,法院就可以以此认定甲乙间的债务为4000元
甲起诉乙,诉请返还5000元,但是乙认为只欠甲4000元,在调解阶段,乙态度强硬,始终坚称只有4000元的债务,甲为了尽快结束诉讼,达成调解,认可了乙的观点,法院遂制作调解书,令乙返还甲4000元…之后调解书送达甲,甲左思右想认为损失1000元不值,不在调解书上签字,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那么此时,法院就不得认为甲认可了乙只欠他4000元,而需要通过调查取证,根据双方的证据判决
如果甲上述认可不是发生于调解与和解阶段,而是在法庭辩论阶段,甲认可了乙只欠4000的观点,就构成自认,法院就可以以此认定甲乙间的债务为4000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妄饮晩冬酒
- 2021-02-19 08:21
就是当事人双方经调解或和解后达成的协议内容,一方或双方为和解作出妥协而所认可的本不该认可的事实。和解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升效后,如果一方或双方反悔再发生纠纷诉到法院时以前所签定的协议内容不得作为证据。
例如:甲方欠乙方1000元钱,3年后乙方把甲方诉到法院,要求甲方归还乙方1000元钱,而民诉法规定债权关系的诉讼时效为2年,2年内 如果乙方没有向甲方主张过权利(也就是说2年内没向甲方要过钱),乙方的诉求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法院会做出调解,如果在调解过程中甲方承认乙方在这3年内向甲方要过钱,并同意还给乙方800元钱,后来乙方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归还所有欠款,并以协议为证据证实甲方承认乙方向其要过钱,要求法院立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协议内容有不利于甲方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