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台、电视台里用人家的作品不付酬,算侵权吗?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8 23:50
- 提问者网友:城市野鹿
- 2021-02-18 18:42
《传播法教程》上说“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同意,但应当支付报酬”。现在电台里随手插播个背景音乐什么的不少,估计都没付过钱的,那样算侵权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未来江山和你
- 2021-02-18 19:38
有些国外音乐在国内代理的,基本没人要叫这个劲,国内音乐就更不会了,因为这东西涉及到互惠互利的问题,歌手推自己的音乐需要有媒体平台,广电又是音乐作品的传播主力,没有任何一家音乐公司或歌手愿意得罪广电媒体,因为得罪广电媒体就意味着会被封杀,电台和电视台之间在这件事情上是绝对很默契的,一惹怒了一家电台或电视台,就面临着被全国电台或电视台封杀。
所以,歌手和唱片公司一般对于电台使用自己的音乐都是默认默许的。
至于其它音频作品,如果是专业传媒公司制作的,一般都会在播放前获取授权,这些授权一般也都是免费获得,电台很少会收费购买节目的,电视台会购买一些国外版权作品。国内的节目制作授权都是免费提供给电台、电视台,然后传媒公司自己在节目中贴片广告的
所以,歌手和唱片公司一般对于电台使用自己的音乐都是默认默许的。
至于其它音频作品,如果是专业传媒公司制作的,一般都会在播放前获取授权,这些授权一般也都是免费获得,电台很少会收费购买节目的,电视台会购买一些国外版权作品。国内的节目制作授权都是免费提供给电台、电视台,然后传媒公司自己在节目中贴片广告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执傲
- 2021-02-18 19:54
电台:指仅仅通过声音来传达信息的媒体
电视台:不仅通过声音,而且还通过图象来传达信息的媒体
广播电台:广播电台的意思同于电台。之所以加以“广播”开头,是相对于“窄播”而言的,即是面向广大的受众广泛的播出而言的,其覆盖地区广泛,内容广泛,符合大多数人的需求。目前我国已开始有走“窄播”道路的趋势,如“钓鱼频道”“古典音乐频道”之类,就属于窄播,其受众范围是一小部分对此特别感兴趣的人。
我国的广播电视行业已经开始集团化,也就是说,广播台和电视台以集团制度运作,这是受国外广播电视公司的影响产生的。当然,国有的性质没有改变。如南京广电集团就包括了南京电视台和南京广播电台。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