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9年5月18日和公司签的合同,13年2月22日到期。一个月前也就是1月22日公司邮件告知我将不再与我续签,2月20日合同到期前两天公司给我一份协议,说一次性支付我四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赔偿。合同到期当天我已办完所有离职手续,公司仍未按协议支付我任何赔偿金,协议也没给我一份。问题1、邮件通知算不算书面通知?2、按我的描述4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是否合理且完整?3、我们是业务部门,2012年度的全年奖金未发,离职后是否应该发放?4、合同期满当日未付我任何费用是否已违反劳动法有关条例?
是否所有补偿金都应该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支付给员工?如未按时支付,有没有什么说法?
关于用人单位不再与员工续签的问题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4 00:45
- 提问者网友:遁入空寂
- 2021-03-23 15:57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第幾種人
- 2021-03-23 17:16
1、邮件通知属于书面通知。2、《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规定为:“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你说的月平均工资同上述规定对照下,看是否符合规定。3、看看你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全年奖支付的特殊规定,如没有你离职后也应该享受。4、这个问题需要同单位落实下原因,看单位的解释是怎样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渡鹤影
- 2021-03-23 17:37
没有任何书面可以证明员工是不愿意签合同的,因为做为劳动者,相对于资方,他属于弱势力,政府认为资方是可以强迫弱势力操作任何事情的,所以不管是何种方式都不可以证明员工不愿意签合同,作为企业,唯一能够证明自己合法的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不签合同的人员不能录用。否则受伤害的最终还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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