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一商铺,与承租方约定2009.11.30日到期。由于续租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已根据合同约定,提前一月(10月中旬)便已通知其于合同到期时间归还商铺。(口头通知。)
现在承租方一副死赖着不走的样子。要求我们要么按找他所说的租金继续续租,要么就占着我家铺面不肯归还,或者赔偿其5000元损失费。(说是其装修所用。)
现在想请问:
1.承租方不肯退房。合同到期后,若承租方避而不见,我们如何处置商铺里的商品?
2.如果由于承租方拖延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时候是按照当时合同签定的租金/天予已赔偿还是按照现在的商铺出租市价给予赔偿?(由于合同已是3年前所定,租金与现今相差很远。但合同中并未列明此类型赔偿条款。)
3.承租方当时为谋取个人利益而自己装修的商铺,且未征询过我们的意见,需要我们给予其赔偿吗?
4.倘若诉之法院的话,商铺可以继续出租吗?承租方若不肯搬迁或阻拦我们搬迁其物品的话,应该怎么办?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