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为1989年6月30日出生。甲于2007年初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乙在高中读书,靠父母生活。2007年5月31日,甲、乙在某饭店滋事,将邻桌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1 00:14
- 提问者网友:聂風
- 2021-02-10 20:52
1.[多选题]甲、乙均为1989年6月30日出生。甲于2007年初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乙在高中读书,靠父母生活。2007年5月31日,甲、乙在某饭店滋事,将邻桌的丙打伤,丙住院两个月后康复,于200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1万元,根据规定,本案中应承担丙的医药费的有(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乙的父母E.饭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玩家
- 2021-02-10 21:55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题中,甲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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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2-10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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