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单位将基坑支护工程与土方工程合并发包开展招投标,要求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的专项资质与土石方工程资质,接受联合体投标,现有一单位具有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的专项资质,而另一方具有土石方工程资质,他们是否可以形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参考条文:《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疑问:上述两单位是否属于不同专业?不同专业形成联合体是否满足各自资质即可?不同专业形成联合体满足各自资质即可的依据何在?“不同专业”(大专业还是小专业难以把握)如何理解?
联合体投标问题!招标投标法中的“同一专业”和“不同专业”!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6 11:23
- 提问者网友:杀手的诗
- 2021-02-15 19:11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人類模型
- 2021-02-15 20:20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招投标法规定很明确了!
A资质加B资质,联合体不是既有A资质又有B资质,应当按具有较低资质算!
A资质加B资质,联合体不是既有A资质又有B资质,应当按具有较低资质算!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天凉才是好个秋
- 2021-02-15 21:29
不同专业应理解为,不同资质。双方资质不同,满足形成联合体各自资质即可,具备招标资质。招标法对联合体只有你讲的三十一条的规定,招标法实施细则中对联合体资质没有没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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