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之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卖方审证时未发现此问题,没有改证,我外贸公司交单结论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的是60%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你认为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关于国际贸易的问题
答案:1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12 01:12
- 提问者网友:黑米和小志
- 2021-04-11 11:21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4-11 12:10
合理,信用证是凭单议付的,只要单据不符,开证银行就可以合理拒绝。外商的行为很显然是信用证的附加条款,明显对卖方不利,我方在收到信用证是必须严格审核,同时付款银行有义务审核信用证,他们也没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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