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六十三岁的环卫工人,于两月前的一次交通事故中占了次要责任。当时正在工作中,被从后边赶超的同向行驶的电动车碰到了人力三轮车左边的扫帚,电动车摔倒被后边赶超的公交车后轮压死。死者占主要责任,公交车致人死亡但是没有责任,我父亲因为三轮车的扫帚超出车体20公分占次要责任。
现在死者家属直接申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我父亲六十多岁没有财产跟赔偿能力,就一套村里的平房,法院会怎么判。我们该怎么应对
被告有保险公司,公交公司,还有我父亲以及我父亲所在的物业公司。
对于民事诉讼赔偿无能力执行的问题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5 18:02
- 提问者网友:藍了天白赴美
- 2021-03-15 01:47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毛毛
- 2021-03-15 02:37
你这个主次责任是交警大队判的吧,交警大队的判罚不具备直接的法律范畴,他们是以协商解决为主。实际上鄙人感觉此类事故的处理是有一定的漏洞的,如果是一开始就按照法律程序,当时的现场勘查图都必须是非常精准的(而不是以民事的方式拿个小本子画上两笔),证据应当还得包括监控录像。这扫把超出20公分就成了次责,有点匪夷所思,超驶的人眼睛在看哪里?前面的人总不见得走一步回头看一下?另外,诉讼过程中是不是要请律师的?如果是,就请个好点的律师(好好研究下这20公分以及路宽、路况、路障、起因等等因素);因为诉讼判决才是最终的、具备直接法律效应的;至于怎么判,现在还真无法预测,要看律师发挥和法院判定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上分大魔王
- 2021-03-15 03:24
遇到这种情况很无奈,从法律途径只能:
是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方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再没有能力赔偿,法院应中止执行,等行为人有执行款项时,再恢复执行。
如果是赔偿义务人,在经济上确实没有能力赔偿,只好向赔偿权利人约定赔偿期限,尽量做到诚恳道歉,让对方理解与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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