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月7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辛某(1985年6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育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1989年1月,张某某再婚后,辛某某几次去接孩子没接成。1990年1月9日,辛某某从张某某之母家,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张某某以侵害抚养权、监护权为由,向往所地法院起诉。
(1)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
(2)监护权、亲权等身份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吗?为什么?
(3)该案是侵权纠纷还是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