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结构和布局不合理体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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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9 10:14
- 提问者网友:两耳就是菩提
- 2021-04-08 15:11
国企结构和布局不合理体现在哪里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有你哪都是故乡
- 2021-04-08 16:19
(1)从我国近年来的宏观税负结构看,税负结构在三次产业中的分布极不均衡,表现为第一产业税负低于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税负低于第二产业。特别是在1992年~1996年期间,第二产业税负明显高于第一、三产业。第三产业税负水平逐年下降,且降幅较大。
(2)产业内部各行业税收负担水平也存在不均衡现象。基础产业、能源、原材料工业,如煤炭、电力、有色金属等行业,税制改革后税收负担上升幅度较大。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流转税实际税负上游产业高,下游产业低,不利于产业布局结构优化调整。
(3)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税负不均衡日益突出,不利于产业布局结构的优化。西部地区税负高于东部地区,这是反常现象。原因是西部地区属资源省份,初级产品占主要地位,不仅盈利水平低,而且生产过程中外购项目少,大多无扣税项目,税负增加较大。东部及沿海地区大都是加工工业,一般盈利水平都比较高,加之扣税项目多,其税负较旧税制还有所下降。就行业而言,在总体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其税负向上游产业、初级产品行业和流通中介行业倾斜。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能源、原材料等基础性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税负偏重。就企业而言,新企业与老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特别是离退休人员的比例不同,对税收的负担能力就有很大的差别。另外,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其增值额中V与M构成比例不同,对增值税的负担能力也不尽相同。有的企业如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值额大,但效益低,企业负税能力较弱,因而造成拖欠税款现象严重;有的企业如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增值额并不太大,但效益高,其负税能力较强。
(4)不同经济性质企业之间的税负有明显差异。在非国有企业迅速发展、工业产值的比重大幅度上升、国有企业产值比重下降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对工商税收的贡献率仍居高不下。国有企业的总体税负偏高是不容置疑的。国有企业的税负高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税负又高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税负则高于个体户,而"三资"企业的税负水平几年来一直最低。这是个不争的事实。
2.主要税种中存在的问题。
(1)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存在名义税率与实际征收率脱节的问题,土地征税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脱节的问题,核定的年产量与实际产量脱节问题,地区之间农民的税收负担不均衡问题,以及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等问题。
(2)增值税。一是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资本性投入的税款,因而不利于扩大投资和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不利于大的项目投资,特别不利于引进大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同时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较窄,影响了其政策效应。 二是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到位。分税制改革措施所实行的欠科学的税收返还模式和基数法,特别是增值税以75%和25%在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情况下,使中央和地方在发展经济上出现了目标的不一致。地方政府往往受地方利益的驱动而做出有损于中央及整体利益的事情,同时使增值税税基受到严重侵蚀。 三是我国对于国有企业引进的技术设备,不分先进与否,一律征收关税和增值税,不利于吸收世界先进技术成果。
(3)营业税。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列平行征收、课税范围按经营范围划分,税率和计税依据差别很大。而且由于两税之间的课税范围有时难以界定,造成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重叠征税问题,由此带来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企业财务核算不便、发票范围和分级管理复杂化等一系列问题。
(4)企业所得税。一是在折旧政策上,全国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为5.3%,照此计算,要经过20年左右才能折旧完毕,而发达国家如日本折旧年限视不同情况分为3年、5年、10年,一般为5年。世界技术发展每隔三五年就更换一次,这样一来,中国的企业就很难追上世界技术进步的步伐。 二是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许多国家按国际通行会计准则划分支出,把支出划分为收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来确定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而我国对成本费用的列支有特殊规定。如规定人工费中的奖金不能进成本和费用,造成费用列支与国际通行规则存在差异,也就意味着在产品中多包含一块税收,不利于产品竞争,对高新技术企业影响最大。同时奖金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得不到抵免,造成重复征税,影响人们工作的积极性。
3.税收政策导向作用不明显。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贯彻吸引外资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劳动就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以及照顾纳税困难政策等,没有充分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内资企业所得税除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少量优惠外,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优惠内容较少。外资企业所得税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虽较内资企业有明显的进步,但由于实行全面的"身份赋予型"税收优惠政策,即外资企业不分行业、产业、规模、类型,只要凭借其特定的身份就能普遍获得优惠,所以客观上诱导了外商投资于周期短、高回报率集中在经营期限前的项目,以借助税收优惠待遇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收益。另外,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针对已实现利润给予减免,这就造成只有盈利企业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好处。这使那些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长、获利少、见效慢的项目,在享受同样优惠政策的条件下,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而无法获得与其他投资者相同优惠的实效。因此,我国外资企业主要集中于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迫切需要发展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比重较少。可见,当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还比较薄弱时,势必会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最后,产业税收优惠的激励目标偏颇,不利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项目。只是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已拥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的大批传统产业、老企业进行科技开发缺少鼓励措施。同时促使企业只关心科技的应用,而不注重科技开发的投入。
(2)产业内部各行业税收负担水平也存在不均衡现象。基础产业、能源、原材料工业,如煤炭、电力、有色金属等行业,税制改革后税收负担上升幅度较大。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流转税实际税负上游产业高,下游产业低,不利于产业布局结构优化调整。
(3)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税负不均衡日益突出,不利于产业布局结构的优化。西部地区税负高于东部地区,这是反常现象。原因是西部地区属资源省份,初级产品占主要地位,不仅盈利水平低,而且生产过程中外购项目少,大多无扣税项目,税负增加较大。东部及沿海地区大都是加工工业,一般盈利水平都比较高,加之扣税项目多,其税负较旧税制还有所下降。就行业而言,在总体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其税负向上游产业、初级产品行业和流通中介行业倾斜。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能源、原材料等基础性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税负偏重。就企业而言,新企业与老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特别是离退休人员的比例不同,对税收的负担能力就有很大的差别。另外,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其增值额中V与M构成比例不同,对增值税的负担能力也不尽相同。有的企业如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值额大,但效益低,企业负税能力较弱,因而造成拖欠税款现象严重;有的企业如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增值额并不太大,但效益高,其负税能力较强。
(4)不同经济性质企业之间的税负有明显差异。在非国有企业迅速发展、工业产值的比重大幅度上升、国有企业产值比重下降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对工商税收的贡献率仍居高不下。国有企业的总体税负偏高是不容置疑的。国有企业的税负高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税负又高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税负则高于个体户,而"三资"企业的税负水平几年来一直最低。这是个不争的事实。
2.主要税种中存在的问题。
(1)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存在名义税率与实际征收率脱节的问题,土地征税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脱节的问题,核定的年产量与实际产量脱节问题,地区之间农民的税收负担不均衡问题,以及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等问题。
(2)增值税。一是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资本性投入的税款,因而不利于扩大投资和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不利于大的项目投资,特别不利于引进大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同时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较窄,影响了其政策效应。 二是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到位。分税制改革措施所实行的欠科学的税收返还模式和基数法,特别是增值税以75%和25%在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情况下,使中央和地方在发展经济上出现了目标的不一致。地方政府往往受地方利益的驱动而做出有损于中央及整体利益的事情,同时使增值税税基受到严重侵蚀。 三是我国对于国有企业引进的技术设备,不分先进与否,一律征收关税和增值税,不利于吸收世界先进技术成果。
(3)营业税。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列平行征收、课税范围按经营范围划分,税率和计税依据差别很大。而且由于两税之间的课税范围有时难以界定,造成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重叠征税问题,由此带来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企业财务核算不便、发票范围和分级管理复杂化等一系列问题。
(4)企业所得税。一是在折旧政策上,全国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为5.3%,照此计算,要经过20年左右才能折旧完毕,而发达国家如日本折旧年限视不同情况分为3年、5年、10年,一般为5年。世界技术发展每隔三五年就更换一次,这样一来,中国的企业就很难追上世界技术进步的步伐。 二是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许多国家按国际通行会计准则划分支出,把支出划分为收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来确定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而我国对成本费用的列支有特殊规定。如规定人工费中的奖金不能进成本和费用,造成费用列支与国际通行规则存在差异,也就意味着在产品中多包含一块税收,不利于产品竞争,对高新技术企业影响最大。同时奖金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得不到抵免,造成重复征税,影响人们工作的积极性。
3.税收政策导向作用不明显。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贯彻吸引外资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劳动就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以及照顾纳税困难政策等,没有充分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内资企业所得税除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少量优惠外,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优惠内容较少。外资企业所得税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虽较内资企业有明显的进步,但由于实行全面的"身份赋予型"税收优惠政策,即外资企业不分行业、产业、规模、类型,只要凭借其特定的身份就能普遍获得优惠,所以客观上诱导了外商投资于周期短、高回报率集中在经营期限前的项目,以借助税收优惠待遇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收益。另外,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针对已实现利润给予减免,这就造成只有盈利企业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好处。这使那些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长、获利少、见效慢的项目,在享受同样优惠政策的条件下,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而无法获得与其他投资者相同优惠的实效。因此,我国外资企业主要集中于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迫切需要发展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比重较少。可见,当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还比较薄弱时,势必会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最后,产业税收优惠的激励目标偏颇,不利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项目。只是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已拥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的大批传统产业、老企业进行科技开发缺少鼓励措施。同时促使企业只关心科技的应用,而不注重科技开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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