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如下:
某国企要求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如下:
1,该单位联系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该单位不签,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法律依据在哪里(要具体的)?
2,新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中提及的“劳务派遣应同工同酬”,是否指不论该公司事实存在多种用工方式都应同工同酬?如该单位违反这一原则,是否应该对员工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标准是什么?
3.竞业限制,劳动合同中是否应该将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合同后因为竞业限制给予的经济补偿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