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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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3 15:33
- 提问者网友:酱爆肉
- 2021-02-13 05:51
正在准备考试,一个辅导老师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表明,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物权是因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非原来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另一个老师认为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买卖合同这一负担行为是有效的,但是作为不动产登记这样一个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也就是说,买受人取得不动产物权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到底应该采用哪位老师的理论?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空山清雨
- 2021-02-13 06:43
善意取得不仅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风格不统一
- 2021-02-13 07:30
《物权法》第106条、108条,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动产与不动产都适用。
但效果上有区别(108条):比如都设定了抵押,动产善意取得后,抵押消灭;而不动产上的抵押继续有效。
善意是指不知情也不应知情。
甲借了乙的自行车,后来卖给了丙。
1.如果丙是善意第三人,则获得对自行车的所有权。
2.乙的权利仍然受保护,但不能要求丙归还。只能要求甲赔偿。如果车子卖得价格不低于市场价,甲应如数归还,如果低于,乙可以请求甲补足差价。
3.丙获得所有权,不是基于与甲的合同,而是法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因此,这种所有权取得是原始取得。
4.这种情况涉及合同的效力待定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竞合。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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