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后发现在职时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少了的情况处理?
答案:2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5 21:21
- 提问者网友:你独家记忆
- 2021-03-05 09:05
我是单位人事工作者,我单位一职工,退休两年多,他于退休后发现和同龄的人比工资少了一些,到社保局一查,才发现是以前(1992-1998年)在我单位下属的一家多经企业上班时,那企业没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最主要是97和98两年差额较大,各少1000元左右),但那企业现已解体,现他找到我们单位要求解决,我真不知该怎么做,希各位老师能告诉我相关政策和处理方法,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3-05 09:31
你们管的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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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3-05 09:58
看政策吧。 是少些
以成都为例,在职员工实际交的养老是 工资基数的 28%, (个人交8%左右,单位交帮交20%)
而自已交的话 是 20%
如果两个工资一样的,一个交28%,一个交20%, 当然交得多拿得多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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