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两股东各持50%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刑事处罚的影响拜托了各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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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4 06:31
- 提问者网友:送舟行
- 2021-02-13 06:19
各位前辈好,我想请教一个关于两股东各持50%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刑事处罚的影响的问题,请大家不吝赐教,先行谢过了。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挂牌主体A公司,现在有两个法人股东(B公司持股50%、C公司持股30%)、一自然人乙股东,B公司是实际出资但没有参与经营,C公司与乙股东都是代持了自然人甲的股权,甲是A公司的董事长,并实际经营。现在准备还原甲的持股,就出现了几个问题:1、还原后B公司、甲各持50%,是不是直接就可以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甲在2007年因抽逃注册资本被判二缓三,当股东应该是没有问题,但是董监高全部不能担任,这样对他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不是有影响?3、现在工商登记中备案甲为公司董事长(工商对任职条件不核查吗?),那应该要把甲改选掉,这样是不是属于董监高的重大变化?作为新人这些问题已经把我完全搞晕了,请前辈们给建议的时候能说的详细些,再次感谢各位大牛们!鞠躬~~ps:对于董监高的任职条件都是怎么核查呢?像这个项目的情况,当事人不给说,工商又给备案了,那是不是就查不到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动情书生
- 2021-02-13 07:00
有无刑事犯罪的情况可到公安部门开具无刑事犯罪证明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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