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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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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8 09:50
诉讼代表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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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代表人: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表人,产生于共同诉讼中,是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同于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耿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代表公司出庭参加诉讼时的称呼也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问题二:什么是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表人 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表人制度既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提供了可能,又简化了诉讼程序。诉讼代表人制度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代表人诉讼一般指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class action)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问题三:请问起诉书中的具状人是什么意思?应该填什么人? 原告、起诉人、具状人,都是一个意思。问题四:诉讼代表人制度与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样吗? 10分你好:对你的提问可以作如下回答: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同时又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这就可以明显区分出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不同。即诉讼代表人主要是指诉讼代理人,即:是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他对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而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或类似的利害关系,该代表人既是诉讼代表人(代理人),也是诉讼当事人,双重身份。
谢谢。。。。问题五:民事诉讼状中,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诉讼代理就是法定代表人,监护人就是法定代理人,而委托代理人就是被代理人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人 满意请采纳问题六: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官司中,通常情况下是一个原告告一个被告,但有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这种情况称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的人就叫做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制度,而集团诉讼(class action)则是美国民事程序法上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或同一种类的,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和55条的规定,代表人诉讼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方式。代表人诉讼须满足诉讼标的相同或同一种类的条件,具有普通共同诉讼的基本特征,但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又融合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是共同诉讼制度的延伸。代表人诉讼具体又可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在起诉时已确定原告人数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则有以下特征:(1)起诉时原告人数尚不能确定,由法院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2)诉讼代表人由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推选不出的由法院与登记的权利人协商决定;(3)法院判决及于已登记的原告,判决对未参加登记但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权利人具有预决效力。”问题七:诉讼代表人的特点 你指的诉讼代表人是代理人吗?诉讼代理人依附于被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的意思参与诉讼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问题八:关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有点不太理解 1、不是,诉讼代表人只是作为一方当事人代表而推选出来的,一般一个单位如果参加到诉讼中来的话都是由单位选派一位负责这个诉讼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比如单位经理、主任等等。和共同诉讼人没有必要的联系。
2、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都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都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含义不同
第三人是参加到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中者.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主张权利。或者处理原、被告之间案件的结果与他有关系,而共同诉讼人的诉讼地位要么是原告,要么是被告,案件处理结果,要么享受权利,要么承担义务。
2.打官司时,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可以是相似于原告的地位,也可以是依附于原告或被告;但共同诉讼人的诉讼地位则要么是原告,要么是被告。
3.有不同的分类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4.审判程序不同
凡是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两个诉讼一并审判;而共同诉讼人之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必要的共同诉讼则必须合并审理。
5.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起诉、申请、通知三种.而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一同起诉,一同应诉;共同起诉,共同应诉,人民法院追加等几种.在什么情况下应推举代表人去打民事官司?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的规定,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分为两类:
一是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该群体的全体成员推选其中一人或数人,授权其代为起诉或应诉的人。
二足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经推选或商定.代表该群体起诉或应诉的人。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可以由全体或部分当事人推选。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善通的共同诉讼中可另行起诉。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推选不出的,由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共同诉讼一方当事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 讼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诉讼一方当事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的共同诉讼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要看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还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因此其中一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而在普通的共
同诉讼中,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单独诉讼分别审理。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问题九:代表人诉讼 如何书写起诉书 (一)关于集团诉讼的受理?
1、群体性纠纷的解决行政处理优先原则。目前由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缺乏,受理各类案 件日益增多,法院本身的压力就很大,因此,集团诉讼的适用面不宜过宽,凡是行政机关能 够处理的,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有争议的群体性纠纷,才由法院受理。?
2、避免重复立案、重复审理。首先,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把好立案关,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特别是审查是否符合集团诉讼的条件,避免把大量群体性纠纷单个立案,分别审理。其次,由于某些群体性纠纷比较分散,加之我国地域 辽阔,交通、通讯并不太发达,某一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并发出权利登记的公告后,有 些权利人和其他法院不一定知道,可能导致几个法院各自受理、分别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受理集团诉讼案件后,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公告案件情况,最大限度通知 所有权利人。同时人民法院之间也要加强案件通报、协调方面的工作。?
3、关于诉讼费是否预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原告 起诉应当预交诉讼费。但集团诉讼的原告方人数众多,单个成员的请求数额一般很小,而集 团整体请求金额则很大,在公告登记结束前也无法确定,由代表人预交诉讼费或由参加登记 的权利人分别预交诉讼费都比较困难。因此,一般应允许原告缓交诉讼费,待权利人参加登 记后按照规定对自己的诉讼标的预交诉讼费。?
(二)关于诉讼代表人的选定?
对于集团诉讼,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期满后,由 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但对于当事人没有推选或推选不出代表人又如何办呢?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具体可以由法院提出代表人人选,经权利人明示 或默认后,即可确定为代表人。对于推选代表人时,一部分人同意,一部分人不同意的,该 代表人可以作为同意的那部分人的代表人进行诉讼;对于不同意的,法院应通知其另行推选 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另外,在诉讼过程中,被代表人如果认为代表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 权益或者认为代表人已不足以信任时,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代表人实施的行 为确实损害了代表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该代表人的代理资格,其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 对被代表人无效,由提出异议的人重新推选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
(三)集团诉讼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必须针对全体集团成员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决。耽果代表人未经被代表的 当事人同意而随意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应认定其行为无效;集团诉讼的调解应在法院 的主持下进行,由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对全体集团成员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经法院许可,也未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代表人自行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的,该行为无效。?
2、判决内容要相对概括。人民法院对于集团诉讼案件只就损害事实及侵权人所应负担的民 事责任进行审理,在确定侵权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只要指明侵权方应赔偿的标的 物种类及赔偿财产在受害人之间分配的标准、计算方法等即可。如条件允许,也可以在判决 书中写明人数众多方每个当事人应得的赔偿数额。此外,由于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 将他们的具体情况一一在判决书中列出,可以对一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写明诉讼代表人,其 他当事人列入法律文书所附的名单中。?
3、判决书的送达方式。在集团诉讼中,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一送达判决书即费时费力, 也难以做到,人民法院除对诉讼代表人应将判决书送达本人外,对于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公 告形式送达,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广播、电视等影响......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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