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3月份进公司的,签了3年的合同,目前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善需要瘦身所以和我协商解除合同,公司给出N+1的补偿金,也就是1.5个月补偿金加1个月的代通知金,我觉得我现在还有一年10个月的合同,现在工作又难找,而公司给的补偿金不能让我满意,所以不能打成一致。后来公司又以培训名义要将我变更岗位,说去那培训两个月再回来协商解除合同的事,出现了协商解除合同这件事,我对所谓的培训(实际是去车间干活)实在没兴趣,公司也很有可能用这个条件给我穿小鞋,所以我没同意,目前还在僵持中,我该什么办?
还有经济补偿金是可以双方自由协商还是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N+1计算?是不是能按照2N+1计算。
我身上还有1年10个月的合同,可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好像对于这个完全没有保障?
如果不能协商解除合同一致,又不能就变更岗位达成一致会如何?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变更岗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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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0 18:36
- 提问者网友:临风不自傲
- 2021-03-10 07:0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未来江山和你
- 2021-03-10 07:40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者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调整工作岗位也有相应约定,即:“在合同期间公司因生产需要确需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岗的,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此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调整工作岗位也有相应约定,即:“在合同期间公司因生产需要确需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岗的,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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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酒者煙囻
- 2021-03-10 08:41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存在拖欠社会保险费、工资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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